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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第四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2019年)

财关税〔2019〕24号
2019-07-12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第四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2019年)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19〕2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效力范围: 有效法规

发文时间: 2019-07-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 2016 〕 42 号) 的规定,经审定,“江远太仓”等 34 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见附件。

附件:第四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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