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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行政处罚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行政处罚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云浮市云城区税务局

编码

440224031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第五条第二款

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实施清单

服务事项名称主管部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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