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省政府办公厅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 | 黔府办发 〔 2018 〕 28 号 | 一、明确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能简则简、能并则并、能快则快”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018 年底前,贵阳市要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 8.5 天(指工作日,下同)以内,全省其他地方也要积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2019 年 6 月底前,全省各地要统一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 8.5 天以内。鼓励各地在立足本地实际、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力度。健全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长效机制和企业开办制度规范,持续提升全省企业开办便利度。 二、积极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云上贵州”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工商和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间企业开办数据的共享交换,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依托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实施流程再造,将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分设的部门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将申请人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流程。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 +” 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和本地政务系统的互认互用,使电子营业执照成为“互联网 +” 环境下市场主体的唯一网络身份认证和管理标识,实现企业“一照走天下”。 三、着力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间压缩至 5 天以内。加快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在贵阳市、贵安新区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范围,切实提升企业名称登记效率。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与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进一步精简企业登记文书表格材料。优化“双告知”流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 1 天内通过“双告知”平台将收到的市场主体申请信息预先推送至同级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在收到市场主体申请信息后 1 天内完成甄别反馈工作。 四、大力提高公章制作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7 〕 7 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由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推送至“云上贵州”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省各地应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行政服务场所或相关信息平台上公布公章制作单位目录,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公章制作单位应在 1 天以内完成印章刻制,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五、进一步压缩申领发票时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着力优化发票申领程序,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时间压缩至 1 天以内。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7 〕 41 号)要求,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首次办理涉税业务时,及时进行登记信息确认,按照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要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化和合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材料,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 六、不断提高参保登记服务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优化和压缩参保单位办理登记、变更、注销等社保业务环节及办理时间。 |
| 2 | 省政府办公厅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 黔府办发〔 2020 〕 30 号 | 二、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专项改革 根据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按照“一网、一窗、一次办成”要求,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深入推进数据共享与融合,着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和降成本,推动业务办理全流程革命性再造,让企业办事更高效便捷,打造“服务和效率高于周边、成本和负担低于周边”的营商环境新高地。 四、构建常态化服务市场主体机制 打造“贵人服务”营商环境品牌,树立“以人为贵”理念,探索建立网格化服务市场主体模式,设立网格服务专员,在企业开办、融资信贷、纠纷解决等方面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切实做到“有难必帮、有求必应、无事不扰”。进一步畅通省长直通车、省长信箱、全省 963555 投资投诉热线等市场主体维权渠道,确保企业诉求限时回应、及时解决。 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强化企业用地、用房、用工、用电、用水、用气、物流、税费、融资等资源要素向园区倾斜,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切实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加强政府产业基金对金融机构的引导,积极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搭建“政企金”对接平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七、推动惠企政策兑现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服务专窗,并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等主动精准推送,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建立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申报系统,统一入口、一键申报、后台分送办理,逐步实现惠企政策“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附件: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主要举措及责任分工 |
| 3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 税总发〔 2018 〕 149 号 |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和 B 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的 M 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 D 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
| 4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 税总发〔 2019 〕 64 号 |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 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 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
| 5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 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 | 税总发〔 2019 〕 126 号 | 具体措施: (一)减事项。规范企业开办涉税事项。新开办企业时,纳税人依申请办理的事项包括登记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 UKey 发放)、发票领用等 6 个事项;税务机关依职权办理的事项为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等 2 个事项。除上述事项之外,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其他事项作为企业开办事项。 (二)减表单。推行企业开办“一表集成”。企业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涉及相关事项所需填写、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等集成至《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详见附件 1 ),由纳税人一次填报和确认,实现企业开办“一表集成”。 (三)减资料。进一步减少报送资料。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实名信息的,无需重复采集。企业办税人员已实名的,可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实行“容缺式”办理。企业通过优化后的程序现场办理开办涉税事项,若暂时无法提供企业印章 , 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时,已实名采集认证并承诺后续补齐的;由办税人员办理时,办税人员已实名采集认证,经法定代表人线上实名采集认证、授予办税人员办税权限的,或者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详见附件 2 )。企业 30 日内未补充提供印章的,税务机关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领用。 (四)减流程。简并线下办理流程。金税三期系统新增“企业开办(优化版)”功能,将企业开办首次办税涉及的系统功能、流程进行整合,实现税务人员在一个模块操作完成各相关事项的操作。 优化网上办理体验。各地通过改造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实行一套资料、一次提交、一次采集、一次办结。在电子税务局中设置操作指引提示,为新办企业提供相应的提示引导服务。 (五)减操作。探索智能化办税。探索运用信息化的手段,辅助实现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实现发票用量的自动核准,减少纳税人、税务干部的人工操作步骤。后续事项同步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后续事项,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或在办税服务厅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办理。如企业在开办时申请一并办理的,税务机关可同时予以办理。 |
| 6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 税总函〔 2019 〕 243 号 | 一、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完善纳税信用修复管理机制。三、推行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四、大力推动房地产交易事项一窗办理。五、实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网上撤销。六、提升税收政策宣传推送精准度。七、网上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八、推动一般退抵税全程网上办。九、提供纳税申报提示提醒服务。十、大力推广智能咨询。 |
| 7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 税总函〔 2019 〕 336 号 | 一、搭建线上诉求和意见直联互通渠道。二、制发小微企业办税辅导产品。三、优化跨区迁移服务。四、扩围批量零申报服务。五、优化涉税违法违规信息查询服务。六、推行企业开办事项集成办理。七、制发税收优惠事项清单。八、提升“银税互动”普惠效能。 |
| 8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 2018 年 第 13 号 |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 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 1 )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 2 )未经税务机关实名信息采集: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3 )已经税务机关实名信息采集的:提交办税人员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 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3. 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 自然人通过身份证件扫描登录方式登录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发票,自助办税终端对申请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或实名信息验证。 2. 在自助办税终端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有关税费。 3. 在自助办税终端领取发票。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在办税服务厅公开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4 〕 1024 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
| 9 | 省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推行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涉税事项通办的公告 | 2018 年 第 14 号 | 一、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通办是指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自治州办理公告范围内的涉税事项。通办业务事项包括全省通办、全国通办两类。全省通办是指贵州省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贵州省境内自主选择任何一个公告授权范围内办税服务厅办理公告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全国通办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纳税人,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贵州省税务局公告范围内的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公告范围内的涉税事项。 二、本公告所指的全省通办业务包括: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税务认定、优惠备案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共 6 大类 25 项办税事项(详见附件 1 );全国通办业务包括:涉税信息报告、申报纳税办理、优惠备案办理、证明办理等 4 大类 14 项办税事项(详见附件 2 )。 三、承办跨区域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 3 )设置“通办业务”窗口,跨区域经营纳税人在资料齐全、规范、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可以自主选择本公告所列的任何一个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项。对需要领取办理结果的涉税事项,纳税人可以选择邮寄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两种方式获取办理结果。选择邮寄方式领取的,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四、贵州省税务系统全国通办、全省通办涉税事项目录及授权办理跨区域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名单将根据政策变动情况和业务需要在贵州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等渠道上动态更新发布。 五、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跨区域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贵州税务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贵州省受理跨区域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登录贵州省税务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
| 10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更新《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通告 | 2019 年 第 12 号 | 一、更新后的《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信息报告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优惠办理类、证明办理类、出口退(免)税类、国际税收类、并联办理类等 8 类 179 项办税事项。 二、贵州省税务局对更新后的《贵州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所列办税事项编制了办税指南,制作了“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图标,纳税人可自行登陆贵州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办税指南”专栏查看和下载。 三、贵州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和办税指南内容,并及时在贵州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
| 11 | 省自然资源厅 |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黔自然资规〔 2020 〕 4 号 | 一、 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矿业权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相关事项指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以下简称“三合一”方案)、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等。主矿种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中明确的主要矿种。同类矿种指《矿产资源分类目录》中的能源矿产、金属矿产、 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四大类。 二、 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为市场主体减负。 (六) 取消部分事项 1. 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等,不再受理、审批划定矿区范围事项。矿区范围在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2. 取消单独申请采矿权变更生产规模登记事项。矿山企业按矿山资源储量规模与规划生产规模相匹配不低于矿种最低准入开采规模的原则确定生产规模,最终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核准)规模为准。 3. 取消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备案事项。探矿权人按《 DB52T1433-2019 固体矿产绿色勘查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内容。 4 简化要件资料。取消各类非法定的证明材料等。 (七)优简相关事项 1 . “ 三合一”方案不再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采矿权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三合一”方案编制并通过评审。“三合一”方案只评审不备案,由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将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三合一”方案、专家评审意见送权限内发证机关和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查。专家评审费用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 简化矿业权抵押备案登记。 |
| 12 | 省水利厅 |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委托下放部分省级建设项目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 | 黔水资〔 2020 〕 47 号 | 我厅决定将部分省级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委托下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 本次下放的审批权限包括: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发、取水许可证延续 / 变更、取水许可证注 / 吊销; 四、本次下放的监督管理权限包括 : 建设项目取用水行为监管、计划用水管理、生态流量监管、水资源费征收以及取水许可日常监督检查等。 五、委托下放权限范围及有关要求本次委托下放权限的项目主要包括煤矿、水电站、供水工程、水库工程等 4 类建设项目的部分规模项目,涉及跨市(州)取水的,不在本次委托下放权限项目之列。 |
| 13 | 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 省公安厅 、 省财政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委、 省商务厅、贵阳海关、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省气 象局 | 省工商局等十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意见的通知 | 黔工商注〔 20 18 〕 14 号 | 统筹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运用各地各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办理单位应当加强加载统一代码证照查验,简化办事流程和材料,切实提高换证照效率,多途径、多渠道逐级落实证照换发和运用,确保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
| 14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中心 | 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 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的通知 | 黔市监办发〔 2020 〕 58 号 | 二、 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 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已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等涉企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基础上,做到“应纳尽纳”,将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归集到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贵州政务服务网开设“一网通办”平台登录入口,建设企业开办服务专区,申请人登录一个网站即可实现企业开办全部环节所需事项的在线填报。“一网通办”平台提供银行预约开户服务等功能,供企业自行选择使用。 (二)深入推进企业开办联合审批。 全面梳理涉及企业开办环节的相同或相近材料,最大限度精简和整合企业开办提交材料,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模式: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自主选择需要申请办理的业务环节,并统一提交申请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以内办结企业设立登记,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将营业执照信息及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同步推送给相关业务环节办理部门;相关业务环节办理部门同步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事项。实现企业开办申请“一次提交、信息共享、同步办理、限时办结”。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的身份证明材料,也不再要求相关申请人重复进行实名身份验证,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环节,提升企业及群众办事感受度和满意度。 (三)简化企业登记程序。 “ 一网通办”平台上线企业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系统,实行企业登记实名身份验证,在企业设立登记环节,验证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员、委托代理人等相关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有效利用实名身份验证和电子签名技术实现企业登记无纸全程电子化办理,申请人无需现场提交任何纸质材料即可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并在线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企业登记“零见面”。 (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全面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在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服务、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实现企业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可登录、可核验、免提交”。积极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 +” 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推动企业领用电子营业执照。 (五)优化公章刻制环节。 将新办企业公章刻制业务纳入“一网通办”平台,新办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公章刻制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提供一次免费刻章服务,企业在办理完成设立登记后,可直接前往承担免费刻章服务企业领取公章 。 (六)优化涉税事项办理。 在“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新办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的,由“一网通办”平台统一采集涉税事项申请信息及相关人员实名认证信息,税务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完成相关人员实名认证,企业办理完成设立登记后,可凭营业执照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和税控设备。优化税控设备发放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改变税控设备“先买后抵”的领用方式,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税务 Ukey, 实现税务 Ukey 和发票线下“一窗”领取。有序推广电子发票应用 , 继续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积极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七)实行社保用工登记“二合一”。 将原用工登记和社保登记 2 个环节合并为就业参保登记 1 个环节,企业网上一步办结。新办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员工参保登记的,由“一网通办”平台统一采集相关申请信息及人员实名认证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八)推进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网上办理。 将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纳入“一网通办”平台,新办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的,由“一网通办”平台统一采集相关申请信息及人员实名认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申请材料。 (九)推进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专区。 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开办专窗(或专区),配备综合窗口人员,负责前台收件受理及结果送达工作,各业务部门派驻政务大厅后台负责相关事项审批决定,通过前后台全程无缝对接,实现企业开办各环节“一窗受理,一窗发放”,企业开办线下“一窗进、一窗出”。企业采取“先买后抵”方式领用金税盘(或税控盘)、报税盘的,需要到税控设备技术服务单位设置在政务服务大厅的办事窗口购买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
| 15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国家下放 5 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承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 黔市监办函〔 2020 〕 602 号 | 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 5 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由市场监管总局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 16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市场监管 系统政务服务“全省通办、一次办成” 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 | 黔市监办函〔 2020 〕 628 号 |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各级进驻政务中心窗口在开展“全省通办、一次办成”业务工作中,视为已相互授予全省通办第一批共 75 个事项的收件受理权、一次性告知权、原件核验权、审批结果送达权,不得无故拒不认可通办窗口收件、受理的材料,不得在材料清单基础上擅自增加材料、增设条件,不得超出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服务决定。在异地收件受理办理过程中,要采用视频远程协助等辅助措施,与原办理层级、单位紧密沟通,办理意见要达成一致,确保异地办理工作质量,严肃政务服务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