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省一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40000MB1599553A/202401-00013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 |
|---|---|---|---|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06 |
| 文 号: | 皖医保秘〔2024〕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 名 称: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省一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 ||
| 关键词: | |||
| 索引号: | 11340000MB1599553A/202401-00013 | ||
|---|---|---|---|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文件 | ||
| 发布机构: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
| 生成日期: | 2024-01-06 | ||
| 名 称: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省一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生效时间: | 有效 |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
| 文 号: | 皖医保秘〔2024〕2号 | ||
| 关键词: |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省一单”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 局、数据资源管理局,合肥、宿州市政务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 2022 〕 5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023 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 2023 〕 24 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医保服务工全省医疗保障系统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更好满足群众需求,安徽省医疗保障局会同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编制了《安徽省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省一单”( 2023 版)》(以下简称《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统一清单内容
(一)统一事项范围。《事项清单》在国家 2023 版政务服务事项 28 个基础上,统一细化增加 6 个,共 34 个政务服务事项,其中 30 个公共服务事项,4 个行政备案事项。
(二)统一事项名称。《 事项清单》中事项名称依据国家或省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名称确定,各地要以此为编制标准,规范本地事项名称。
(三)统一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保局有关文件规定,《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办理所需要的材料名称、材料必要性、材料形式、材料类型、纸质材料份数、来源渠道及说明等要素。各地医保部门要认真对照检查,对与《事项清单》不一致的要素,会同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及时调整。
(四)统一承诺时限。结合国家医保局政务服务办理时限规定,明确各事项办理承诺时限。事项办理均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统一办理深度。根据事项办理流程和复杂程度,对标先进地区,分别明确各事项办理深度。市、县分别于 2024 年 6 月、 12 月底前达到规定要求。
二、编制实施清单
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按照《事项清单》实施内容和要求,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逐项编制完善实施清单要素,经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和部门网站等渠道同源发布更新办事指南,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清晰准确的办事指引。各地医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鼓励各地通过信息共享、集成办理等方式持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等,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三、及时动态调整
推进“全省一单”是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具体要求,各地医保、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落地见效。“全省一单”实行即时动态调整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的调整机制。事项清单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全省统筹要素需要调整时,各市医保局应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由省医保局评估后会同省数据资源局统一进行调整。
附件: 1 . 安徽省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省一单”编制标
准 ( 2023 版)
2 . 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2023 年版 ) 参考样表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 4 年 1 月 5 日
(主动公开)
附件 1
安徽省医保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全省一单”编制标准( 2023 版)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标准化 编码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办件类型 | 受理条件 | 办结时限 | 网办深度 | 特别程序 | 申请材料 | 主项 编码 | 子项 编码 | 备注 |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名称 | 特别程序时限 | 特别程序依据 | 材料 名称 | 必要性 | 材料形式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依据 | 受理标准 | |||||||||||
| 1 | 单位参保登记 | 市: 300203611000101 县:4002036110001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 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本条例实施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单位应当自成立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100Y | 002036001001 | 1.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2.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五证合一”数据获取信息并即时办结; 3.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等相关内容。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注销)的文件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部门 | |||||||||||||||||||
| 2 | 职工参保登记 | 市: 300203611000201 县:4002036110002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参保登记。 | 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 令第 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 ) 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 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5、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100Y | 002036001002 | 1.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2.特殊人群还需提供: 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单位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3.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
| 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
| 3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市: 300203611000301 县:4002036110003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即办件 | 未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全体城乡居民,可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 令第 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 ) 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 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5、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6、《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 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100Y | 002036001003 |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包含新增、暂停、终止、恢复; 2.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后,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3.各地应积极协同推进“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方便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
| 4 |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市: 300203611000401 县:4002036110004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即办件 | 用人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100Y | 002036001004 | 1.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等关键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 |
| 5 |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市: 300203611000501 县:4002036110005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即办件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100Y | 002036001005 | 1.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 |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
| 6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市: 300203611000601 县:4002036110006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即办件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证件号码、户籍所在地址、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发生改变或办理中止、终止参保关系时, 应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参保信息与共享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100Y | 002036001006 |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 |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
| 7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 | 市: 334203611200201 县:4342036112002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行政部门审批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参保单位可持相关材料办理人员退休。 | 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 令第 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 ) 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 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5、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条 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100Y | 002036001002 | 1.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退休审批材料。 |
| 退休审批材料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人社部门、机关事业单位 | |||||||||||||||||||
| 8 | 参保单位人员减少 | 市: 334203611200301 县:434203611200301 | 省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与单位中断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 | 5 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号)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社会保障号码,取得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 令第 41号)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办理居住证时取得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港澳居民的社会保障号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编制。第十四条 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有效件”,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 ) 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 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5、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 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53号)第九条 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100Y | 002036001002 | 1.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2.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
| 9 | 参保人员关系终止 | 市: 334203611200101 县:4342036112001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参保人员因死亡需办理终止手续或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 | 5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 ) 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 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 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100Y | 002036001002 | 1.表格加盖单位公章; 2.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 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
| 10 |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 | 市: 334203611200901 县:4342036112009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即办件 | 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 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参保登记。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 ) 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 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 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100Y | 002036001002 | |
| 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
| 11 | 灵活就业人员减员 | 市: 334203611200801 县:4342036112008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即办件 | 灵活就业人员暂停或终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 ) 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 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 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7号)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100Y | 002036001002 | |
| 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
| 12 |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 市: 334203612600001 县:4342036126000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即办件 | 用人单位可查询本单位参保人员及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信息、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等信息。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场监管部门、参保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规定记录 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 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65号 )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200Y | 002036002001 | |
| 13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市: 334203611400001 县:4342036114000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即办件 | 参保人员查询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 ( 包含个人权益记录 ) 。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规定记录 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 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65号 )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向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核对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200Y | 002036002002 | |
| 14 | 参保人员 个人账户 一次性支取 | 市: 334203612100001 县:4342036121000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参保人员因死亡或各种原因终止、放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可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1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 国发 [1998]44号 ) 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 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41号)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获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原内地(大陆)居民,离开内地(大陆)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返回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参保时,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离开内地(大陆)时已经选择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原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六条 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200Y | 002036002003 | 1.因死亡支取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账户信息,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
| 15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出办理 | 市: 334203611100101 县:4342036111001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的业务。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第八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第九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300Y | 002036003002 | 1.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签章后上传,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
| 16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办理 | 市: 334203611100201 县:4342036111002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的业务。 | 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社会保障卡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2、《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含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第八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核对无误后,将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经医保信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第九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余额后,与业务档案匹配并核对个人账户转移金额,核对无误后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300Y | 002036003002 | 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后,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
| 17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市: 334203611600201 县:434203611600201 | 市县 | 行政备案 | 即办件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 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手续。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 2022〕22号)第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 (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 。第九条 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指定的线上办理渠道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等多种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即时办理、即时生效的自助备案服务。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400Y | 002036004001 | 1.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参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且尚未领取的,可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 3.省内异地就医参照执行。 4.缺少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可以提供个人承诺书。 |
|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
| 居民户口簿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
| 18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市: 334203611600301 县:434203611600301 | 市县 | 行政备案 | 即办件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统筹地区外长期居住且未迁户籍,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长期 居住人员备案手续。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卡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 2022〕22号)第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 ( 居住证明或个人承诺书 ) 。第九条 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指定的线上办理渠道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等多种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即时办理、即时生效的自助备案服务。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400Y | 002036004002 | 1.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参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且尚未领取的,可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 3.省内异地就医参照执行。 4.缺少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可以提供个人承诺书。 |
|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
| 居住证或居民户口簿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
| 19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市: 334203611600101 县:434203611600101 | 市县 | 行政备案 | 即办件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派驻参保统筹地区外长期工作的,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常驻异地工作备案手续。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 2022〕22号)第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3.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 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 。第九条 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指定的线上办理渠道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 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等多种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即时办理、即时生效的自助备案服务。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400Y | 002036004003 | 1.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2.省内异地就医参照执行。 3.缺少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个人承诺书。 |
|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
| 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或异地工作劳动合同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参保单位 | |||||||||||||||||||
| 20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市: 334203611600401 县:434203611600401 | 市县 | 行政备案 | 即办件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手续。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 2022〕22号)第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2.《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3.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第九条 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指定的线上办理渠道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等多种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即时办理、即时生效的自助备案服务。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400Y | 2036004004 | 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
| 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单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21 |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 市: 334203611600501 县:4342036116005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即办件 | 指因工作、探亲、旅游或无法办理转诊证明等原因异地就医的,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手续。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 2022〕22号)第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需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以及备案表。第九条 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指定的线上办理渠道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等多种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参保人员提供即时办理、即时生效的自助备案服务。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400Y | 002036004005 | 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经构 | |||||||||||||||||||
| 2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市: 334203611700001 县:4342036117000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参保人员患有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门诊慢特病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1、《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根据医疗保险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定点资格条件。要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将符合条件的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定点范围,特别是要逐步扩大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定点范围。对定点零售药店要强化药师配备、处方管理等资格条件的审查。对从医院门诊药房剥离出来的零售药店,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定点范围。2、《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4、《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5000 | 002036005000 | 1.鼓励将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 ”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2.鼓励各地为群众提供线上办理渠道。 |
| 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
| 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23 | 住院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市: 334203612300201 县:4342036123002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未能联网结算,申请办理手工(零星)报销。 | 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三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报销单位和人员。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600Y | 002036006002 | 1.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2.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3.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
| 医院收费票据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住院费用清单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出院记录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24 | 门诊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市: 334203612300101 县:4342036123001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参保人门(急)诊医疗费用未能联网结算,申请办理手工(零星)报销。 | 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三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报销单位和人员。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600Y | 002036006001 | 1.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2.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3.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
| 医药机构收费票据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 |||||||||||||||||||
| 门急诊费用清单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 |||||||||||||||||||
| 处方底方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25 | 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支付 | 市: 334203612300301 县:4342036123003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因特殊情况未能联网结算的产前检查费用,通过手工(零星)报销。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三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4.《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令)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700Y | 002036007001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
| 医院收费票据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费用清单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诊断证明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26 | 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支付 | 市: 334203612300401 县:4342036123004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因未能联网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申请生育医疗费手工(零星)报销。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三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5号)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700Y | 002036007002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
| 医院收费票据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费用清单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出院记录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27 | 生育保险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市: 334203612300501 县:4342036123005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未能联网结算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申请计划生育医疗费手工(零星)报销。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三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5号)第二十条 个人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700Y | 002036007003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
| 医院收费票据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费用清单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诊断证明 ( 门诊 ) 或出院记录(住院)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28 |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 | 市: 334203612300601 县:4342036123006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符合领取生育保险津贴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2.《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4.《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令)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5.《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65号 第二十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病历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700Y | 002036007004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
| 诊断证明 ( 门诊 ) 或出院记录(住院)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29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市: 334203611800002 县:434203611800002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定额或者全额补贴。 | 15个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三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救助対象身份证明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残联部门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 一 ) 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 ( 二 ) 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财社〔2013〕217号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800Y | 002036008001 | 1.本事项适用于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已先行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个人应缴部分的救助对象。 2.有条件的地区可与相关部门联网实时推送救助对象身份信息。 |
| 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税务部门 | |||||||||||||||||||
| 30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市: 334203611800001 县:4342036118000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受的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的救助未联网结算的,可申请办理手工(零星)报销。 | 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三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 一 ) 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 ( 二 ) 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财社〔2013〕217号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800Y | 002036008002 |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报销。 |
| 医疗救助申请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保部门 | |||||||||||||||||||
| 基本医保或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或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 |||||||||||||||||||
| 31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市: 334203612500003 县:434203612500003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的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自愿签订医保协议 。 | 66个工作日 | 66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保经办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 一 )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 ( 二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 ( 三 ) 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 ( 四 ) 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 ( 五 )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 ( 六 )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 一 ) 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 ( 二 ) 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 ( 三 ) 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 ( 四 ) 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 ( 五 ) 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 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900Y | 002036009001 | 1.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2.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卫健部门 | |||||||||||||||||||
| 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财务制度文本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医疗机构 | |||||||||||||||||||
| 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32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市: 334203612500002 县:434203612500002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依法设立的零售药店可根据自身条件、服务能力,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的评估,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协议零售药店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自愿签订医保协议。 | 66个工作日 | 66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零售药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六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一 )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 四 ) 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 五 ) 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 ( 六 ) 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 ( 七 )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 (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 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 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 (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 (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 (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 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 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0900Y | 002036009002 | 1.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2.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 | |||||||||||||||||||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政府部门核发 | 卫健部门 | |||||||||||||||||||
| 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零售药店 | |||||||||||||||||||
| 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零售药店 | |||||||||||||||||||
| 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财务制度文本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零售药店 | |||||||||||||||||||
| 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零售药店 | |||||||||||||||||||
| 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零售药店 | |||||||||||||||||||
| 33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市: 334203612000002 县:434203612000001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医保凭证就医、购药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部分的费用。 | 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申报医保费用对账单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3、《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2022年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108号)第三十一条 ( 结算费用申报 ) 乙方应当按规定向甲方申报医保费用,并留存结算清单、票据、出院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备查。乙方应当加强院内医保费用审核,定期对本单位申报的医保费用进行分析,加强内部科室和医务人员的管理,防止服务不足和过度医疗,保证服务质量和参保人员权益,不得推诿拒收病人不得转嫁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 ( 医疗费用审核 ) 甲方可通过医保智能审核、人工复审和组织第三方专家评审等方式,对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全覆盖审核甲方审核发现乙方界定清楚的违约行为、违约费用,可以直接进行处理,并及时下发整改建议书督促乙方整改,同时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发现乙方疑似违约行为、违约费用,应当通过调阅病历、日常稽核等方式进行核实。甲方反馈给乙方的违约行为及疑似违约行为 ,乙方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做出说明。逾期不说明的,甲方可拒付 ( 扣减 ) 有关费用方不得影响参保人员结算 .,乙方对审核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向田方申请开展第三方专家评审。第三十三条 ( 费用拨付 ) 甲方原则上在乙方申报医保费用后 30 个工作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 遇系统停机等特殊情况顺延 ) 。相关医保费用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暂缓支付,且暂缓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经核实的乙方违法违规违约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甲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拨付医保费用。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1000Y | 002036010001 | |
| 结算清单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票据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出院诊断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
| 34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市: 334203612000001 县:434203612000002 | 市县 | 公共服务 | 承诺件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参保人员持医 保凭证购药发生的应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部分的费用。 | 3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四级 | 无 | 无 | 无 | 无 | 申报医保费用对账单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医疗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3、《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2022年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108号)第二十条 ( 结算费用申报 ) 乙方应当按规定向甲方申报医保费用,并留存结算清单、票据等相关资料备查。第二十一 ( 费用审核 ) 甲方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审核乙方医保药品费用,对乙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甲方审核发现乙方界定清楚的违约行为、违约费用,可以直接进行处理,并及时下发整改建议书督促乙方整改 ;发现乙方疑似违约行为、违约费用,应当进行核实。甲方反馈给乙方的违约行为及疑似违约行为,乙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做出说明逾期不说明的,甲方可拒付( ( 扣减 ) 有关费用。乙方对审核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向甲方申请开展第三方专家评审。乙方向甲方交送审核的费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予支付 : ( 一 ) 方未履行处方审核职责的;(二)未按照处方配售的; ( 三 ) 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的; ( 四 ) 违反国家明码标价政策的 : ( 五 ) 其他违反医保相关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第二十二条 ( 费用拨付 ) 甲方原则上在乙方申报后 30 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 遇系统停机等特殊情况顺延 ) 相关医保费用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暂缓支付,且暂缓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经核实的乙方违法违规违约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甲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拨付医保费用。 | 材料真实、有效 | 00203601000Y | 002036010002 | |
| 结算清单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零售药店 | |||||||||||||||||||
| 票据 | 必要 | 纸质或电子 | 原件或复印件 | 1份 | 其他 | 零售药店 | |||||||||||||||||||
说明:
1.因按政务服务要求,即办件办结时限只能填写数字,不能写汉字,所以表格中即办件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只能按省政务服务要求填写为1个工作日,但各地在即办件事项办理时,要即时办结 ;
2 .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民居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3 . 委托办理业务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
4 . 初次办理手工(零星)报销等涉及费用支付业务或收款账户信息有变化的,应提供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信息。
附件 2
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2023 年版 )
参考样表
表 1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
( 参考样表 )
| 新参保登记 暂停登记 注销登记 | |||||||||||
| 单位名称 | |||||||||||
| 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通讯地址 | |||||||||||
| 单位性质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开户银行 | 户名 | ||||||||||
| 账号 | |||||||||||
| 经办人员 | 姓名 | 所在部门 | |||||||||
| 手机号码 | 联系电话 | ||||||||||
| 参保险种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其他 ( ) | ||||||||||
| 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填报以下信息 | |||||||||||
| 经费来源 | 主管部门 | ||||||||||
| 最新核编人数 ( 含纪检、军转 ) | 退休人数 | ||||||||||
| 机关在编人数 | 公务员人数 | 后勤服务人数 | |||||||||
| 参公在编人数 | 事业在编人数 | ||||||||||
| 单位声明 | 本单位依法申请医疗保险登记,承诺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请予办理。 单位 ( 盖章 ) 年 月 日 | ||||||||||
| 经办机构意见 | 经审核,申报单位不符合参保登记办理条件。 经审核,同意申报单位办理以下社会保险登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其他 ( ) 经办人签字: 经办机构 ( 盖章 ) 年 月 日 | ||||||||||
表 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参考样表 )
单位名称 ( 盖章 ) : 单位 编码 : 险种: 灵活就业人员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 件 号码 | 申报工资 ( 元 /月 ) | 业务类型 | 手机号码 | 备 注 | |||||
| 增加 | 暂停 | 终止 | 恢复 | 在职转退休 | 统筹区内转移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注: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单位盖章和填写单位编码。
填报人: 联系电话: 经办 机构经办人: 年 月 日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首次参加工作日期 | 用工形式 (固定原职工 / 聘任制) | 个人身份(干部 /工人) | 本次参保日期 |
|---|
表 3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 参考样表 )
| 姓名 | 身份证件类型 | ||||
| 身份证件号码 | |||||
| 性别 | 男 女 | 出生 日期 | 年 月 | 联系电话 | |
| 户籍所在地 ( 居住证登记地 ) | 省 市 区县 ( 市 ) 乡镇 ( 街道 ) | 村 ( 社区 ) | |||
| 通讯地址 | |||||
| 申请人身份 | ( 建议列选择项打勾,如 中小学儿童 大学生 无业成年人等 ) | ||||
| 财政补助对象 | ( 建议列选择项打勾,如 低保 特困等 ) | ||||
| 业务类型 | 新增 暂停 终止 恢复 | ||||
| 申请人 或监护人 | 以上信息填报真实,现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已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和缴费方式,以及每年规定的缴费时间。 ( 签字 ) 年 月 日 | ||||
| 收件审核 | 经审核,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规定。 经审核,不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规定。 经办人 : ( 受理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
表 4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 参考样表 )
单位 编码 : 填表日期:
| 原登记事项 | 变更事项 | |||
| 单位名称 | 单位名称 | |||
| 住所 ( 地址 ) | 住所 ( 地址 ) | |||
| 单位类型 | 单位类型 | |||
| 法定 代表 人 ( 负责人 ) | 姓名 | 姓名 | ||
| 身份证件号码 | 身份证件号码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单位 经办人 | 姓名 | 姓名 |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账号 | 账号 | |||
| 其他 | ||||
| 备注 | ||||
| 经办机构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 ( 受理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
表 5 :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参考样表 )
单位名称: 单位编码: 联系电话: 关键信息 非关键信息 年 月 日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变更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参保人签字 | 备注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单位 经办人 ( 签章 ) | 单位意见 ( 盖章 ) | 经办机构 意见 |
备注: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单位盖章和填写单位信息
表 6 :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参考样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关键信息 非关键信息 年 月 日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变更项目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参保人签字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经办 机构意见 | 经办人 : ( 受理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
表 7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 参考样表 )
支取人签字: 年 月 日
| 参保人基本情况 | |||||
| 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
| 支取原因 | 出国 ( 境 ) 定居 主动放弃 死亡 其他 | ||||
| 工作单位 | |||||
| 开户银行 | |||||
| 账号 | |||||
| 继承人 ( 代表人 ) 基本情况 | |||||
| 姓名 | 与参保人关系 | ||||
|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 常住地址 | 工作单位 | ||||
| 开户银行 | |||||
| 账号 | |||||
| 经协商,由 代表全部继承人办理支取业务,有关款项汇入其名下银行账户,分配事宜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由代表人自行负责。 签字: 年 月 日 | |||||
| 被委托人基本情况 ( 如无被委托人,无需填写 ) | |||||
| 姓名 |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 备注 | |||||
表 8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 ( 参考样表 )
( 此表由转出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给转入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
参保人员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性别:
| 序号 | 时间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基本医疗 保险类型 | 参保缴费 月数小计 | 统筹地区 经办机构名称 |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 行政区划代码 | 备注 |
| 1 | 2 | 3 | 4 | 5 | 6 | |
| 1 | ||||||
| 2 | ||||||
| 3 | ||||||
| 4 | ||||||
| ... | ||||||
|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转出资金 | 大写 | 小写 | ¥ | |||
经办人 ( 签章 ) : 联系电话: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 章 ) : 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表 9 :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参考样表 )
| 姓名 | 性别 | 险种 | 职工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 | |||||
| 人员类别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 异地转诊人员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登记类别 | 新增 变更 | |||||
| 社会保障号码 | 社会保障卡卡号 ( 可选 ) | |||||||
| 参保地 家庭地址 | 异地联系地址 | |||||||
| 联系电话 1 | 联系电话 2 | |||||||
| 转往省 ( 市、区 ) | 转往地区 ( 市、州 ) | |||||||
| 温馨提示 1. 跨省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 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 , 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2.办理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 直辖市 。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门诊就医时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选择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就 诊 。 3.到海南、西藏 等省级统筹的省份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医的,可备案到就医省份 和新疆 生产建设 兵团 。 4.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 5.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就医地非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现有规定执行。 | ||||||||
| 本人 ( 被委托人 ) 签名 | 填表日期 | |||||||
经办机构: 联系电话: 经办人: 经办日期:
表 10 :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 参考样表 )
认定机构名称 ( 盖章 ) : 年 月 日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工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 | |||
|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 选择定点医院 | 申请人签名 | |||||
| 申报病种名称 | 医保编码 | |||||
| 申报病种情况 ( 符合诊断标准项目 ) | 医师签名: 年 月 日 | |||||
| 审批意见 | ||||||
| 备 注 | ||||||
表 11 :医疗救助申请表 ( 参考样表 )
| 申请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 证件号码 | |||||
| 家庭 住址 | 村 ( 社区 ) | 联系 电话 | |||||||
| 申请 救助对象 类别 | 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孤儿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其他 ( ) | ||||||||
| 申请原因 | |||||||||
| 申请人 授权 | 现授权 到 调查本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请以上部门和机构予以配合并向被授权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以上部门和机构提供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本人予以认可。 授权人: 年 月 日 | ||||||||
| 相关认定 部门意见 ( 民政、 农业农村 等部门 ) | |||||||||
| 经办机构 意见 | |||||||||
| 备注 | |||||||||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表 12 :个人承诺书 ( 参考样式 )
本人 ( 身份证件号码: ),办理 业务。因个人原因无法提供 ( 填写办理材料名称 ),本人保证符合此业务办理条件,所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承诺人 ( 签名、指印 ) :
年 月 日
表 13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 参考样表 )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本表采用打印版,要求内容真实。
二、“申请业务内容”一栏是指开展“门诊”“住院”。
三、“医保职能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医疗保障业务管理的部门。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 医疗机构名称 | 医疗机构地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 所有制形式 | |||||||
| 执业许可证号 | 主管部门 | |||||||
| 经营性质 | 正式运营时间 | |||||||
| 批准床位数 | 经营面积 | |||||||
| 基本账户开户 银行及账号 | 医疗机构等级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身份证号码: | ||||||||
| 实际控制人 ( 主要负责人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身份证号码: | ||||||||
| 主管医保工作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医保职能部门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在职职工人数 | 在本单位 缴纳 社保 、 医保 人数 | |||||||
| 申请业务内容 | 住院 门诊 | |||||||
| 卫技人员汇总 情况 ( 以注册 人员为准 ) | 人数 | 第一注册地在本机构的人数 | ||||||
| 医生 | ||||||||
| 护士 | ||||||||
| 医技 | ||||||||
| 药师 | ||||||||
| 合计 | ||||||||
| 科室设置、医护人员 ( 以注册人员为准 ) 、病床数情况 | 科室 | 住院开放 床位数 | 医生人数 ( 其中第一注册地在 本医疗机构的人数 ) | 护士人数 | 其他 | |||
| 大型医疗设备信息 | 品种 | 型号及数量 | 购买年月 | 有效期 | ||||
| 申请承诺 | 本机构自愿申请承担医疗保障服务,并严格遵守医疗保障有关管理规定,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不实,本机构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后果及责任。 本机构已认真阅读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 局令第 2号 ) 申请定点相关要求, 无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情形;已认真阅读 xxx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要求,承诺在申请纳入协议管理后严格遵守协议 管理的 各项 要求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风险提示: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有可能存在前期经费投入,当评估不合格时可能会产生经济损失。
表 14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 参考样表 )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本表采用打印版,要求内容真实。
二、劳动合同有效时限填写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及合同期限。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 药店名称 | 药店地址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 ||||||||||
| 所有制形式 | 药店性质 | 直营 加盟 单体 其他 | |||||||||
| 药店许可经营范围 | |||||||||||
| 营业面积 ( 平方米 ) | 基本账户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 上级公司名称 | 上级公司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身份证号 码: | |||||||||||
| 是否独立法人 | 是 否 | ||||||||||
| 企业负责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身份证号 码: | |||||||||||
| 实际控制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
| 身份证号 码: | |||||||||||
| 药师配置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技术资格 | 发证日期 | 证书编号 | 注册地 | 劳动合同 有效时限 | |||
| 医保管理 工作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医保管理 工作专职人数 | 医保管理工作兼职人数 | ||||||||||
| 医保管理人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 码 | 专 ( 兼 ) 职 | 劳动合同有效时限 | |||||||
| 申 请 承 诺 | 本单位自愿申请承担医疗保障服务,并严格遵守医疗保障有关管理规定,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不实,本 机构 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后果及责任。 本 机构 已认真阅读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 医疗保障局 令第 3号 ) 申请定点相关要求, 无 第十一条不予受理情形;已认真阅读 xxx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要求,承诺在申请纳入协议管理后严格遵守协议管理的各项要求。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风险提示: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有可能存在前期经费投入,当评估不合格时可能会产生经济损失。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