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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嘉佑润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2026-03-24

关于送达福州嘉佑润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福州嘉佑润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05MA33XNUF1J)

我局于 2025年9月11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二税通〔2025〕133号),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二税通 2025〕141号),于2025年10月10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二税通〔2025〕14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6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仓税二税通〔2025〕133 号

福州嘉佑润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105MA33XNUF1J )

事由: 应 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 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5年09月2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5年9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仓税二税通〔2025〕141号

福州嘉佑润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105MA33XNUF1J )

事由: 应 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 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5年10月03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5年9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仓税二税通〔2025〕149号

福州嘉佑润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91350105MA33XNUF1J )

事由: 应 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 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5年10月24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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