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0] 9 号
税务总局 :
为贯彻 落 实 党中央、国 务 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 征管 职责 划 转 的有关要求,平 稳 有序推 进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 设 基金、水利建 设 基 金 的划 转工作,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现 就有关事 项 通知如下:
一、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 门 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 设 基金,以及 向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征 收的水利建 设 基金,划转至税 务 部 门 征收。所属期 为 2019 年度的上述 基金收入,收 缴 及 汇 算清 缴 工 作 继续 由原 执 收( 监缴 ) 单 位 负责。
二、上述基金划转 至税 务 部 门 征收后,以前年度 应缴 未 缴 的 基金收入,由税 务 部 门负责 征 缴 入 库。
三、上述基金 的征收范 围 、 对 象、 标 准、分成、使用和时限等政策继续 按照 现 行规定执行。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基 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因 误 收、 缴费 人 误缴 以及 汇 算清 缴 需要退 库 的,由 财 政部门授 权 税 务 部 门办 理退 库 事宜;因收入减免等政策性原因 需要退 库 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 库 管理 规 定 办 理。
五、税务总局要督促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确保在 2020 年底前基本 实现 信 息实时共享。
财 政 部
2020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