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索 引 号】 11100000400010320T/2025-00003
【发文字号】 京关公告〔2025〕2号
【发文机关】 法规处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20日
【标 题】 北京海关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海关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京关公告〔202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180 号),北京海关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对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
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 告 2019 年第 9 号:
将“三、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可以提供涉及全国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 dwtjfw@mail.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 010-65196015 ; 北京海关可以提供涉及本关区或本地区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 bjhg_pxm@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 010-8 1318725。”修改为“三、全国海关信息中心可以提供涉及全国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 dwtjfw@mail.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 010-86306015 ; 北京海关可以提供涉及本关区或本地区海关统计数据的统计服务,接受服务申请的电子邮箱为 bjhg_tjfw@customs.gov.cn,联系电话是 010-81318711。”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 2019 年第 18 号:
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7 号)”修改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1 号)”。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 2010 年第 2 号;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 2019 年第 5 号;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 2019 年第 6 号;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 2019 年第 10 号;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 2020 年第 7 号;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 2021 年第 2 号;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 2021 年第 3 号。
三、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 2021 年第 4 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