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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37号
2020-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 2020 〕 3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 2020 年 3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 3 月 16 日延长至 3 月 23 日;对 3 月 23 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3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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