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 2020 〕 3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 2020 年 3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 3 月 16 日延长至 3 月 23 日;对 3 月 23 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 2020 年 3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