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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2020-05-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以下简称“第四议定书”)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澳门正式签署。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已完成第四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内部法律程序。按照第四议定书规定,本 议定书于 2020 年5月14日生效,其中第六条的规定适用于 2020 年5月14日或以后支付的所得,其他条款的规定适用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四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5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以下简称“第四议定书”)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澳门正式签署。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已完成第四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内部法律程序。按照第四议定书规定,本 议定书于 2020 年5月14日生效,其中第六条的规定适用于 2020 年5月14日或以后支付的所得,其他条款的规定适用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四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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