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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2020-04-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 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3 号)规定,经商财政部, 税务总局制定了《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离岛免税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 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促进海南自 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 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本办法规定免 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条 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 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 料: (一)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 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 离岛免税店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提交报告的 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离岛免税店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离 岛免税经营资格的,应于期限届满或被撤销资格后十五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六条 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 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的,不得免税。

第七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 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离岛免税店应将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的名称和 销售价格、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 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税务局规定 的报送格式及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业务 的离岛免税店,应在办法实施次月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在办 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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