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州泓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泉州泓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泓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25MA35C8506M ):
我局于 2026 年 7 月 6 日作出 《税务处理决定书》 ( 泉税二稽处〔 2026 〕 115 号 ),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 主要内容予 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 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 年 7 月 14 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 2026 〕 115 号
泉州泓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525MA35C8506M):
我局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 至 2026 年 4 月 3 日对你公司( 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东平镇太山村 580-1 号 ) 2021 年 1 月 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明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配合税务稽查。
(二) 2021-2022 年期间,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山东省阳信卓越实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4 份,涉及发票金额 4865712.88 元,税额 632542.77 元,价税合计 5498255.65 元。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你公司将上述 54 份发票分别于税款所属期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申报抵扣, 共抵扣税款 632542.77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 2023 年 7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764 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你公司上述受票行为已构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人员实地检查资料、邮寄退回函件、非正常户查询信息、《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相关受托协查资料、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抵扣证明》和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 证据资料 共同证实。
二、处理决定 及依据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 2023 年 7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764 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54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 金额合计 4865712.88 元,税额 632542.77 元,价税合计 5498255.65 元。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 2017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91 号第二次修订)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 33 号)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山东省阳信卓越实业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 54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632542.77 元。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6 号)第一条、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 2022 〕 2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之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 16419.57 元。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 2023 年 7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764 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 13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之规定,你公司已走逃失联,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且未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 1144782.50 元(其中 2021 年度 132499.76 元,2022 年度 1012282.74 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该部分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自动生成应征数据)。
(六)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6 〕 50 号)第二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4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 2022 〕 2 号)之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 9851.74 元。
(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 2011 〕 230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 2012 〕 2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20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 2022 〕 2 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之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 6567.82 元。
本次检查查补税费款合计 1810164.40 元 (不含金三系统自动生成的滞纳金)。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 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