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42号
1994-06-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4]142号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
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9日 国税发<1994>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在实行新税制之前,痱子粉、爽身粉是单独设置子目征收增值税的,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是否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中不够明确。经研究,鉴于过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