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

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办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人社通〔2018〕67号
2018-05-03
标 题: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办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领域: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筑人社通〔2018〕67号公布日期:2018-05-03
文件状态:有效施行日期:2018-05-03

关于转发《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办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民政局,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

现将《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办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厅发〔 2018〕3号,以下简称黔人社厅发〔2018〕3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减轻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方面

对全市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不含贵阳市范围内的低收入困难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申请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地方政府为其代缴 5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负担代缴部分的60%,剩余代缴部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筑府发〔2014〕40号)确定的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承担比例执行。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缴费,仍按《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筑府发〔2014〕4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方面

根据国家、省部署和我市经济发展及居民收入水平增长情况,适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继续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激励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继续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筑府发〔 2014〕40号)规定:一是对于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时基础养老金按月增发,将原先3元的增发标准提高到10元,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吸引中年群体参保续保。二是对于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且年平均缴费档次达到500元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将根据年平均缴费档次享受每月20元、40元、60元的增发基础养老金,鼓励有能力的参保人员选择高档次标准且不中断缴费。

三、保障贫困人员适度优先方面

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加强与本地区扶贫、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确保贫困人员适度优先政策顺利实施。

四、做好组织保障方面

1.扶贫工作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增进人民福祉、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全市要围绕扶贫大局,加强重视,明确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全力抓好黔人社厅发〔2018〕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助力脱贫攻坚,共同推进社会保险扶贫工作顺利开展。

  1. 依托全民参保系统,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做好贫困人员的参保服务。切实加强人社、扶贫、民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掌握本地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的基本情况,完成困难群众的身份认定和 信息数据比对。对贫困未参保人员的信息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动员其参保,及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通过寻求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帮扶 等方式, 实现应保尽保。

3.加大社会保险扶贫政策宣传。各职能部门要围绕工作目标,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思路,采取 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多种途径 做好社会保险扶贫政策的宣传。并及时将相关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报咨询机构,做好我市 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的政策解答 工作。

附件: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办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贵阳市民政局

2018 年 5月3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