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0号)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979746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其他 通知
- 发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成日期:
- 2010-03-14
- 文 号:
- 黔府办发 〔2009〕 140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0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 〔2009〕 140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14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地方税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纳税服务职责,着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三)整合税收信息化建设职责,加快实施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四)加强以大、中型企业和重要行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加强行风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六)将省财政厅承担的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税务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拟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推进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二)负责已开征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强化以大、中型企业和重要行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系统的税收执法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四)负责规划和实施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并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五)根据经济发展规划,拟订本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
(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承担金税工程推广和应用工作。
(七)负责国际税务管理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方税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密、政务信息、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税收宣传、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网站管理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
(二)政策法规处。
拟订并实施本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工作方案;承担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牵头承办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和规范税务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承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助工作。
(三)货物和劳务税处。
承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省人民政府委托代征税(费)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
(四)所得税处。
承担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实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税基管理、汇算清缴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五)财产和行为税处。
承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资源税、印花税等税(费)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六)地方税处。
承担土地增值税、烟叶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涉农税(费)种的征收管理和税政业务;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七)国际税务处。
实施有关非居民境外所得及其他国际税收法律法规;落实中国居民境外投资和劳务税收服务制度与办法;承担反避税调查工作;执行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承办国际机构、国家(地区)间税务机关的交流与合作业务;管理本系统外事工作。
(八)计划财务管理处。
拟订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析检查税收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承担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拟订并实施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制度;承担税收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并对外发布税收数据;拟订本系统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汇编部门预算、决算;承担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承担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本系统具体支付事项;承担本系统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清理等工作;拟订年度采购计划,办理采购事项;承担系统着装管理工作。
(九)纳税服务处。
承担本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拟订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受理纳税人投诉;开展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调解工作,承担税法宣传和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及制度等工作。
(十)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拟订落实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措施;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数据管理和应用办法、综合性纳税评估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控器具推广应用和指导发票管理等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度、监督、验收等工作。
(十一)巡视工作办公室。
落实巡视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拟订巡视工作年度计划,开展本系统巡视工作;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承担财务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制度、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实税收执法检查结论和各类审计结论。
(十二)人事处。
拟订并实施本系统干部人事制度、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等工作;承办本系统人员的学历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本系统的党群工作;承担本系统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派驻省地方税务局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地方税务局监察室。行政编制7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监察室副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经济师1名、总会计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39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为27名(含直属机构工勤人员),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撤销省地方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
五、其他事项
对应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设立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税务票证管理局,均为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正处级机构。
(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拟订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办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办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等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建议;牵头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处理税务稽查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系统税务稽查工作。
稽查局设4个内设机构(正科级):综合科、案件受理科、审理科、检查执行科。
稽查局行政编制为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6名。
(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
承担省级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及省人民政府明确由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地方各税种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承担对省级大、中型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承担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日常检查工作。
大企业税收管理局设3个内设机构(正科级):综合科、计征科、稽查科。
大企业税收管理局行政编制为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
(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票证管理局。
承担地方税务局系统发票统一管理工作,打击违法违章行为;开展发票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税务票证管理局行政编制为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职能 编制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