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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关于县区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关于县区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07-20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关于县区级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发文日期】2018-07-20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 年 7 月 20 日,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正式挂牌,名单详见附件。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县区级税务机构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县区级税务机构名称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新机构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税务机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新税务机构承继原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由原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原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潍坊市国家税务局、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 2018年 12 月 31 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八、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九、相关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2018 年 7月 20 日

潍坊市税务局县区级税务机构调整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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