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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捐赠收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捐赠收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函〔2020〕1号
2020-02-06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捐赠收入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函〔2020〕1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近期,部分市县财政部门咨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捐赠资金管理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财政部关于涉外收养捐赠资金性质的批复》(财综〔2005〕22号)等文件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即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的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据此,在各级各单位接受的捐赠资金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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