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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能源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2016-06-24
索 引 号:E29001-0202-2016-0101分 类:政策文件
责任部门:发文日期:2016年06月24日
标 题:江西省能源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

江西省能源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江西省能源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通知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执行落实到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2015年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 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无法查找原设计可采储量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

二、煤矿企业初次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报时,或煤炭可开采储量增加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江西省资源衰竭期煤矿申报表》;

2.经国土部门备案的储量地质(核实)报告或储量年报;

3.煤矿剩余可采储量及服务年限计算说明书。

三、申报资源衰竭期煤矿程序:

1.煤矿企业(含省能源集团公司所属煤矿)按要求准备资料,填报申请表格,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县级(含省直管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

3.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确认属于衰竭期的煤矿,出具认定文件,同时报同级地税机关和省能源局。

四、煤矿企业主管地税机关依据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办理减税;再次申报时,若煤炭可开采储量没有增加,可直接享受优惠政策。

五、煤矿企业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并承担一切国家整顿关闭政策风险和后果。

六、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 2014年12月1日起。

附件:江西省资源衰竭期煤矿申报表

江西省能源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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