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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浙大一院江西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二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赣水许可字〔2025〕79号)

赣水许可字〔2025〕79号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浙大一院江西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二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赣水许可字〔2025〕79号)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审批〈浙大一院江西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二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请示》收悉。
    浙大一院江西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二期建设项目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文宗街以北,中堡路以东,龙兴大街以南,狮子山大道以西。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一栋医疗综合楼以及配套的道路、绿化和地面停车场等。
    根据省水利技术中心的技术评审意见(详见附件1),经研究,我厅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将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基本意见
    1.基本同意主体工程选址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与评价。
    2.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8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3.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4.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下一阶段应进一步优化防治措施设计和施工组织,减少土石方挖填数量,尽量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
    5.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为466.39万元。该项目符合《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2〕2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免征条件,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6.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7.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二、基本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要严格落实《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保持措施后续设计、施工管理及监理监测工作的通知》(赣水水保字〔2022〕1号)(见附件2)等文件精神,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前应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2.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3.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项目开工前确定好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省水利技术中心及项目涉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其中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
    4.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5.每年3月底前向项目涉及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6.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7.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规定,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向省水利厅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使用。
    三、许可文件有效期
    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附件:1.关于报送《浙大一院江西医院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二期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函
          2.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后续设计、施工管理及监理监测工作的通知
          3.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施工图设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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