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索 引 号: LC0001/2025-63655
发文机关: 临川区税务局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25-02-19
主题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2024年第1号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 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第三条 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税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个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住房拍卖收入,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规定 执行。
本公告自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