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失信约束的若干规定
海市监规〔2021〕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38部委《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02号)要求,完善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协同监管和失信约束机制,积极完善海口市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约束制度,营造良好海口市场信用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委网信办、市科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交通港航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旅游文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海口港海关、市税务局、市金融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委人才发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等部门针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失信约束工作达成本规定。 一、失信约束对象 失信约束对象为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实施者。该主体实施者为法人的,失信约束对象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失信约束对象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该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的,失信约束对象为本人。 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 2.不依法执行行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针对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以及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视为不依法执行行为。 3.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后,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视为存在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 4.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被认定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5.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年第75号)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 6.提供虚假文件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权利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视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以上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3 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确定。 二、信息共享与失信约束的实施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要求,通过海口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签署本规定的其他部门提供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进行公示。市发改委根据市市场监管局提供的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通过“信用海口”网站进行公示。相关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后,根据本规定的内容依法依规实施失信约束措施。对于从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撤销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失信约束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文件具体负责建立完善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异议申诉、信息更新等权益保障机制。 三、失信约束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失信约束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约束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表)。 (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的约束措施。 1.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2.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 3.不予推荐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4.在进行专利申请时,不予享受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措施。 5.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建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建议认证机构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6.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监管,一定期限内禁止严重失信主体生产、销售有关进出口货物。 (二)跨部门失信约束措施。 1.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政府性资金申请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各政府性资金使用部门) 2.限制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3.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市财政局等其他相关部门) 4.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市金融管理局) 5.依法对国有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市发改委) 6.依法限制设立金融机构,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申请金融机构从业资格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市金融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其他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 7.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实施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8.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其他相关部门) 9.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性住房等保障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市民政局、市住建局) 10.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实施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等其他相关部门) 11.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口岸查验。(实施单位:海口港海关) 12.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市资规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 13.限制申报科技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实施单位:市科工信局) 14.限制因专利违法被停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发布广告;正在发布的,应立即予以暂停。(实施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市政管理局) 15.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其他相关部门) 16.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市交通港航局等其他相关部门) 17.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市旅游文体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交通港航局等其他相关部门) 18.限制取得表彰奖励,已取得的表彰奖励予以撤销。(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等其他相关部门) 19.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严重失信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市委编办) 20.严重失信主体是个人的,限制其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实施单位:市委人才发展局) 21.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实施单位:市委网信办)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规定,实现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的失信约束。 本规定签署后,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调整,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实施过程中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附表 部门失信约束措施及法律政策依据 (一)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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