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漳芗政办〔2009〕66号
各镇、街道,金峰工业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漳政办〔2009〕52号文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业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镇、街及有关单位切实做好文件事关个体工商业主及其雇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将有关政策规定及宣传材料送达告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