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决定
- 索 引 号:NP00100-2600-2024-00027
- 发文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南政规〔2024〕7号
- 有效性:有效
- 内容概述: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决定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
的实施意见》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福建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237 号)已于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2013 年 8 月 30 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同时废止。我市出台的《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 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 〉 的实施意见》(南政综 〔 2015 〕 211 号 ),主要依据为《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按照《南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 福建省税收保障办法 〉 的实施意见》(南政综 〔 2015 〕 211 号 )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2 4 年 4 月 7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