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 索引号: | M0001/202303-00294 | 信息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
| 文 号: | 皖财综〔2023〕245号 | 成文日期: | 2023-03-22 |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03-22 |
| 有效期: | 有效 | 信息来源: | 省财政厅 |
| 索引号: | M0001/202303-00294 |
|---|---|
| 信息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
| 文 号: | 皖财综〔2023〕245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22 |
| 发布日期: | 2023-03-22 |
| 有效期: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滁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
| 信息来源: | 省财政厅 |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 2022 〕 299 号)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对 2022 年度开业但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的销售额/ 实际经营月份 ×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对 2023 年度新开业的缴费人,其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 实际经营月份 ×12 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二、 2023 年 1 月 1 日 至本通知发布日之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免的费款,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款或予以退还。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