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6〕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6〕12号)
龙岩市辉勇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2MA8UUE2T08):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岩税一稽处告〔2026〕2004号。
事由: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九一街西路115号201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6年3月9日之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
(一)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5月,你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三明市泰达海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92160,发票号码:03473624,金额921833.98元、税额27655.02元、价税合计949489.00元);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你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晋安分公司、南靖拓荆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卓楠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永之欣建材有限公司、厦门雅竹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开具了5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2200104,发票号码:05025778-05025785、05025787 -05025792、05025801-05025802、05034713-05034732;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38175323-38175340;金额合计4927157.80元、税额合计11881.20元、价税合计4939039.0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虚开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21833.98元,税额27655.02元,价税合计949489.00元;虚开5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4927157.80元,税额合计11881.20元,价税合计4939039.00元。
证据资料: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25〕73号、86号)、现场笔录、邮政专递寄件及退件凭证、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及送达回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协查函及相关附件。
(二)拟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21833.98元、税额27655.02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4927157.80元、税额合计11881.2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