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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27号)

桂人社发〔2018〕27号
2018-07-24

关于201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

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8年度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

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8〕27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 2018 年度全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2018年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 上限为15399元,下限为3080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

月缴费基数(元)缴费比例月缴费金额(元)
308020%616
3593718.6
4106821.2
4620924
51331026.6
102662053.2
153993079.8

三、2018年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涉及“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统一使用61594元/年或5133元/月。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 政 厅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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