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二稽送达公告〔2023〕457号
淮安米松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52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淮税二稽处〔202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二稽处〔2023〕52号
淮安米松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7LNKXJ4X)
我局(所)于2023年9月4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孙杨村中心路59号)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增值税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营场所虚假,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你单位税务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多次无人接听,财务负责人号码是空号,均无法联系。实地核查你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孙杨村中心路59号,未能找到你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表明实际该公司从未在注册地经营。
税务登记办税人员为高磊是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员工,为淮安米松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代记账服务,服务内容为开票、领票、报税、记账事宜,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已出情况说明,开票金额内容是由一个自称为廖总的通过微信告知,你单位表示对淮安米松商贸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并不知情,目前廖总已联系不上,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从2023年7月已暂停为其代账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单位实际为欠税走逃失联状态。
证据一: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用于说明你单位税务登记信息;
证据二:电话记录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无法联系;
证据三:当地政府情况说明用于证明该公司从未在注册地经营;
证据四:淮安昇茂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你单位开票申报等相关情况。
(二)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
1、你单位2022-4-25向福建隆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合计金额1061912.37元、税额138048.63元,价税合计1199961元。查询该公司登记的银行资金账户(开户行:中行淮安楚州支行,账号517**946),银行交易流水资料显示:福建隆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你单位对公账户支付了3笔计680000元,你单位收款后当日闪付给福州溪泽商贸有限公司5笔计679500元,此笔业务资金即进即出,余款519961元未查询到收款记录。
2、你单位2022-4-25向福州溪泽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合计金额1358836.84元、税额176648.76元,价税合计1535485.6元。查询该公司银行交易流水资料显示:
福州溪泽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4月26日向你单位对公账户支付了1笔计350000元,你单位收款后次日闪付给福州书鉴商贸有限公司2笔计350000元;
福州溪泽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4月28日向你单位对公账户支付了1笔计240153元,你单位收款后次日闪付给福州书鉴商贸有限公司2笔计240050元;
福州溪泽商贸有限公司2022年5月31日向你单位对公账户支付了2笔计400720元,你单位收款后当日闪付给淮安亿成琳木业有限公司2笔计399500元;
以上你单位合计收到990873元,闪付989550元。资金即进即出,余款544612.6元未查询到收款记录。
(三)大宗交易未付款
你单位2022-3-31日向徐州富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合计金额383104.47元、税额49803.6元,价税合计432908.07元;2022-4-25日向福州泽苗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合计金额1853379.5元、税额240939.3元,价税合计2094318.8元。2022-04-28向福州迈邦隆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60489.3元、税额7863.61元,价税合计68352.91元。查询你单位登记的银行资金账户,银行交易流水资料显示,自该银行开户以来未有与徐州富之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泽苗商贸有限公司、福州迈邦隆供应链有限公司任何资金往来记录。
证据五:征管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申报及开票情况。
证据六:银行流水查询记录用于证明你单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利用银行账户回款;大部分货款未收款及大宗交易未付款。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3月-4月对福建隆利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溪泽商贸有限公司、福州泽苗商贸有限公司等5户下游企业开具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214130,发票号码20631656—20631660、20633569—20633572;发票代码32002000113,发票号码03016523—03016542、03017959—03017878,金额合计4717722.48元,税额合计613303.9元,价税合计5331026.38元,对上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730号修改)、《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