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5-22689 | 成文日期: | 2015-01-09 |
|---|---|---|---|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1420732800000 |
| 统一编号: | {b_standardfile} | 文 号: | 浙公办〔2011〕162号 |
- 信息索引号:
002482111/2015-22689 - 主题分类:
其他,公安 -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 成文日期:
2015-01-09 - 文号:
浙公办〔2011〕162号 - 文件登记号: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政办发〔 2011 〕 90 号,下称《规定》),更好地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医疗待遇,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开通医疗抢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工作。
二、由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抢救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有关要求解决。
三、获得省、设区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包括 2010 年前受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浙江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联合表彰的历届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名单附后)的医疗待遇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 2004 〕 11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 2007 〕 88 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规定》的要求,及时确认见义勇为行为,负责牵头并主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待遇落实到位。
附件:历届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名单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