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金73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11330000MB1906752D/2026-1010543307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机关: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6-06-02
发文字号: 浙农提〔2026〕83号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金73号建议的答复
王海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建议》(金73号)收悉。该建议对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优化集体经济管理、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厅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委金融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为《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两部法规施行多年以来,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于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等方面作出了规范。近年来,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资产管理面临的形势和需求也发生了新变化。为落实上位法规定,适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管理新形势,总结提升经验做法,我厅推动修改完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整合形成《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我厅申报、省人大研究决定,《条例》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提请审议项目,拟于2026年11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2025年,我厅与省人大农委联合开展立法调研,并配合省人大农委开展了农村集体经济法制保障课题研究项目,近期又前往杭州、宁波、温州等多地开展调研,积累立法相关素材资料。目前我厅已着手《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
| 1 | 明确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条例应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运行、管理和终止等活动。 | 《条例》草案拟明确立法宗旨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集体财产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拟明确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运行和农村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及监督等活动。 |
| 2 | 规范组织设立和登记。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登记要求,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保障集体资产安全。 | 《条例》草案拟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合并、分立、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我厅将在现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相关规定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纳入《条例》草案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条例》不再重复,确保条款精炼准确。 |
| 3 | 关于成员资格认定。建议在条例中明确: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成员: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3.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4.因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是《条例》草案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该内容的起草工作,我厅将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扎实做好调研论证。充分收集数据和材料并仔细开展分析研究,坚持以详实的数据和科学的分析作为设定成员确认规则的前提。二是合理平衡多方利益。既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认成员时集体决议的自主性,也守牢法律底线,推动形成合法基础上的最大合理。三是最大限度体现共识。将当前各地探索形成的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为通行的实践做法纳入法规中,确保法规内容具备现实基础、便于贯彻落实。四是注重规范确认程序。立法过程中聚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成员确认程序上的共性要求,适当尊重各地在确认实体条件上的个性情况。在坚持以上原则基础上,回应农民关切和现实需求,对现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确认的6项条件进一步作出优化完善,切实做好《条例》草案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相关内容起草。 |
| 4 | 保障特殊群体权益。明确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重点保障因外出就学迁移户籍的儿童、少年,在户籍迁回后继续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各项权益。 | 《条例》草案拟明确,已经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国家法律施行后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合法权益。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我厅已对农嫁女、外出就学的儿童少年等群体的权益保护作重点考虑,并拟将相关内容纳入《条例》草案。 |
| 5 | 健全组织机构设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明确各机构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保障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 《条例》草案拟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并对各个组织机构的工作机制、组成人员等事项作出规定。另外,《条例》草案拟明确规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等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形成有效补充,依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民主决策。 |
| 6 | 规范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明确集体财产的范围和类型,规定不同类型财产的管理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规范收益分配原则和程序,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 《条例》草案拟明确集体财产的范围和类型;要求建立健全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知情权、监督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财务明细账目;规定审计的职责部门、具体事项、审计整改等事项。另外,《条例》草案还将规定收益分配权量化、可分配收益的范围等事项。 |
| 7 | 强化扶持措施。从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规定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拟会商财政、税务、金融、自然资源、人力社保等有关主管部门,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扶持保障措施,推动相关内容纳入《条例》草案,同时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落实扶持保障措施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协同发力工作格局。 |
| 8 | 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和法律责任。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的解决途径,明确成员撤销诉讼制度,建立成员代位诉讼制度。规定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条例有效实施。 | 我厅邀请省法院相关人员作为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专家成员,完善《条例》争议解决相关内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我厅已与省法院进一步健全了协同联动机制,优化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推动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将争议解决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宣传培训。《条例》草案还将拟定法律责任相关内容,保障《条例》落地落实。 |
下一步,我厅将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安排,加强立法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高质高效完成《条例》草案起草,于7月按时报送省政府,并配合省人大农(工)委和法(工)委等部门做好后续修改完善,切实保障《条例》草案顺利通过11月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推动《条例》尽快出台,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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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法规与执法指导处邬赟燕
联系电话:0571-86757536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