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托克托县全有煤炭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托克托县全有煤炭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的公告
托克托县全有煤炭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150122095243821X ) :
你单位不在注册经营地,因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呼税三稽 税 通 〔 202 6 〕0 3 号) 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你单位。请你单位自 公告之日起 30日内,由法人、财务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 等相关资料来我局领取文书。我局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大学东路 29 号。
自公告之日起 满 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 6 年 6 月 2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呼和浩特市 税务局 第三 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呼 税 三 稽 税 通 〔 2026 〕 03 号
托克托县全有煤炭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150122095243821X ):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呼和浩特市 税务局 第三 稽查局
2026 年 6 月 2 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 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托克托县全有煤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150122095243821X
注册地址: 托克托县嘉和煤炭物流综合园区C区7号
法定代表人: 刘全杰,男,1526230014
二、 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走逃(失联)。
三、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 2014年04月0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0 01份,金额28132.68万元,税额4782.56万元;二、具有虚开发票行为,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查证确认 走逃(失联)。
四、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