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青海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青海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青海省公安厅文件
青公通〔2024〕17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青海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厅属各单位:
《青海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青海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省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
青海省公安厅
2024年9月3日
青海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公安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全省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和《青海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适用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裁量原则。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裁量基准》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裁量基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应当根据法定处罚幅度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二)综合裁量原则。实施裁量基准应当根据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综合考量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一致,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得因与违法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区别对待当事人。
(四)包容审慎原则。全面考虑执法活动、处理结果对个人、单位和经济社会运行的影响,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柔性执法方式,鼓励违法人员和单位自行纠错,增强执法活动的包容性。
第五条 违法行为适用的裁量基准与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接近的,应当首先查证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行为。
第六条 适用裁量基准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裁量基准明确的“情节较轻”“一般情节”“情节较重”等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涉及的区域和范围等因素,以及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七条 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依法以治安调解结案,且当事人已履行调解协议的;
(六)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或者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
(八)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具备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条件。
违法行为是否轻微,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一)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
(二)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
(三)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其他公安行政违法行为;
(四)法定处罚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处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下罚款的公安行政违法行为;
(五)主观过错较小的;
(六)涉案金额较小,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没有违法所得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
(一)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的;
(二)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的;
(三)当事人在公安机关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改正的;
(四)危害后果虽然无法纠正,但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轻微,且当事人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第十条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即使同时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的从重情节,也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情节的,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第十一条 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综合主客观条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是否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从业经历、专业背景、社会认知能力,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是否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等,综合进行判断。
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主观过错的证据进行审查,相关证据查证属实且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经审查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对当事人仅提出无主观过错的陈述和辩解,所述理由正当,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并不以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的,不得以“没有主观过错”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是指行为人第一次实施公安行政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虽不是第一次实施公安行政违法行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初次违法”:
(一)此前行为已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二)本次行为距此前行为被依法处理之日已超过2年的;
(三)本次行为与此前行为不属于同一种类违法行为的。
同一种类违法行为,是指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等。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行为的,分别在不同法律规制的范围确定初次违法。
“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对社会危害结果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五)主动与被侵害人和解;
(六)其他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当事人教育可以采取下列教育措施,并以书面或者视频等方式对教育活动予以记录并附卷:
(一)通过短信推送、口头告诫等方式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
(二)在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或者通过指定方式接受法律法规学习教育、考试;
(三)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参与法治宣传或者违法行为劝导等活动;
(四)在社区、农村、养老机构、校园等地点开展公益服务活动;
(五)其他预防和警示违法行为的教育措施。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按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
(二)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三)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四)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适用。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专门条款将从重处罚情节规定为独立的违法行为的,如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等,对该违法行为按照专门条款的规定处罚,处罚裁量时不再将教唆、诱骗等情节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违法行为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在具体裁量时互不作为从重情节。
第十七条 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第十八条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既有从重情节,又具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需要在“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之间选择认定的,原则上认定为“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将实质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事项作为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重点,并在询问笔录或者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在行政处罚内部审批报告或者审批表中说明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包括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释法说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州)级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裁量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地方性立法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事项,由当地公安机关制定裁量基准。
上级公安机关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下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在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予以补充或者细化,但不得与之相冲突。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裁量基准的变化以及执法实践需要,对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废止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 适用本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适用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制定机关对调整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及时修改。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法制审核、案件评查、专项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并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以罚款进行创收,或者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防止逐利执法。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构成违纪违法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和《裁量基准》规定的“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但对分段连续计数中的重叠数字,“以上”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和《裁量基准》自2024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5日。2022年1月26日印发的《关于修改〈青海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青公发〔2022〕3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青海省公安厅
2024年 9 月 3 日
青海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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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治安管理....................................................................... 1 6
第一节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6
第二节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6
第三节 违反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9
第 四 节 违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
第 五 节 违反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 5
第六节 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5
第七节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8
第八节 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4
第九节 违反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行为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
45
第十节 违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5
第十一节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6
第十 二 节 违反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8
第二章 出入境管理................................................................... 76
第一节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6
第 二 节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7
第三节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9
第三章 消防 管理....................................................................... 91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 法》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1
第四章 禁毒管理....................................................................... 95
第一节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禁毒 法》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5
第 二 节 违反 《麻醉 药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6
第 三 节 违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6
第 四 节 违反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00
第 五 节 违反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24
第 六 节 违反 《 青海省禁毒条例 》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26
第 五 章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 1 31
第一节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31
第 二 节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66
第 六 章 反恐怖主义................................................................. 1 68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恐怖主义 法》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71
第七章 反电信网络诈骗........................................................ 210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电信网络诈骗 法》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13
第一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按照2021年11月10 日印发的《青海省公安机关对部分违 反 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 裁量基准 (试行)》(青公发〔 2021〕68 号) 执行。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量基准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没收非法持有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
(1 )非法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没有造成后果的 ;
(2 )非法持有 : 成套制式服装不足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不足三十件的;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不足五件的;警棍不足三十根的;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不足五十件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制造、贩卖、 持有、 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 、证件 :
(1 )非法制造、贩卖 : 成套制式服装不足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不足三十件的;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不足五件的;警棍不足三十根的;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不足五十件的;
(2 ) 非法经营数额不足三千元,或者非法获利不足五百元的 ;
(3 )非法持有 : 成套制式服装十套以上不足三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三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五件以上不足十件的;警棍三十根以上不足五十根的;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五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 ;
(4 )非法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用于炫耀目的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制造、贩卖、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 :
(1 )非法制造、贩卖 : 成套制式服装十套以上不足三十套,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三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五件以上不足十件的;警棍三十根以上不足五十根的;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五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的;
(2)非法经营数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元的;
(3)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用于非法目的,造成一定社会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节 违反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 :
(1 )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 不足 十件,且尚未销售的;
(2 )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 不足 一百件,且尚未销售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1)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十件以上不足一百件,或者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不足十件,但已经销售的;
(2)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一百件以上不足五百件,或者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不足一百件,但已经销售的;
(3)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不足一百件的;
(4)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不足五百件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八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2)生产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五百件以上的;
(3)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式样、颜色、图案相仿的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4)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相仿的标志五百件以上的;
(5 )经处罚后,仍然非法生产 、 销售的。
三、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
【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
1.由单位指令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没有造成后果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 出 于炫耀目的,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经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2)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并实施警察职权的;
(3)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节 违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 、 持有、使用假币
【法律依据】
第四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 裁量基准 】
-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 不足五百 元人民币或者币量 不足五十 张(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罚款。
-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 五百元 以上 不足二千元人民币 或者币量在 五十 张(枚)以上 不足二百 张(枚)的,处 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 一千元以上 三千元以下罚款。
-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罚款:
(1) 实施上述(一)至(三)项违法行为,总数额不足三千元的 ;
(2 ) 恶意透支,总数额不足五千元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实施上述(一)至(三)项违法行为,总数额在三千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 恶意透支,总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
1.有下列情形之一,个人实施的,对个人 处十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实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罚款 :
(1 ) 个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总数额不足五千元的 ;
(2 ) 单位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总数额不足三万元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个人实施的,对个人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实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个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总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
(2 ) 单位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总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节 违反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七 、 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违反本规定,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给予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以上15 万元 以下 罚款,并没收非法 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3.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以上的,或者二年内曾因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受过处罚的,给予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八 、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作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
九 、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
十、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十 一 、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
十 二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
十 三 、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备案
十 四 、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十 五 、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 ) 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 月。
2.一年内违反本规定的任意二项行为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3.二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个月。
十六、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十七、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十八、违反规定混装民用爆炸物品
十 九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二十 、违反行使、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二十一 、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
二 十 二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不报告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2.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二项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3.一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 十 三 、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二 十 四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
二 十 五 、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2.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二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3.二年内再次违反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二)(三)(四)项行为的,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 个月。
4.违反本规定第(一)项行为,且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违反本规定行为,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 十 六 、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裁量基准】
-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 法行为,尚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2.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二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3.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 个月。
4.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 十 七 、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二 十 八 、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
二 十 九 、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个月。
2.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二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 个月。
3.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 个月。
4.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十 、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本规定,携带炸药100克以下、雷管5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5米以下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500克以下、雷管15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 米以下,且及时消除非法携 带、邮寄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没收非法携带、邮寄的民用爆炸物品,处 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2.一年内二次违反本规定,携带炸药100克以下、雷管5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5米以下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500克以下、雷管15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米以下的,没收非法携带、邮寄的民用爆炸物品,处3000元以上7000 元以下罚款。
3.二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携带炸药100克以上或者雷管5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5米以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500克以上、雷管15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米以上的,没收非法携带、邮寄的民用爆炸物品,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 六 节 违反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十一 、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 :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裁量基准】
1.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后,24小时内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2.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后,超过24小时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三十二 、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三十三 、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三十四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
三十五 、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
三十六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
三十七 、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
三十八 、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
三十九 、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
第四十条 :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裁量基准 】
1.有上述(二)(四)(八)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2.有上述(一)(三)(五)(六)(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500 元以下罚款。
3.同时有上述二项以上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 、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十一 、违规从事燃放作业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裁量基准 】
1.属于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Ⅱ级(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十二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四十三 、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
四十四 、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四)(六)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 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裁量基准 】
1.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有二种以上违反本条规定行为或者情节恶劣的,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之一,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有二种以上违反本条规定行为或者情节恶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 、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裁量基准 】
1.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在50克以下的,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处以3000 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超过50 克的,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 化学品,并处以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 、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 裁量基准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
(3)因标识设置不明显等原因运输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化学品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经指出立即纠正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3)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险后果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七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 裁量基准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
(3)因标识设置不明显等原因运输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化学品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经指出立即纠正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3)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险后果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十八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八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 裁量基准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
(3)因标识设置不明显等原因运输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化学品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经指出立即纠正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3)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险后果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八节 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十九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放射性物品)
【 法律依据 】
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 裁量基准 】
1.托运人和承运人具备运输一、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条件的,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2.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具备运输一、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条件的,且造成5公里范围内环境轻微污染,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罚款。
3.托运人和承运人不具备运输一、二、三类放射性物品条件的,且造成5公里范围内环境较大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节 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十 、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
【 法律依据 】
第二十条第二款 :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
1.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活动的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或者承办者配合取缔,活动未造成不良后果,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活动的人数在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或者承办者虽配合取缔,但活动已造成不良后果,处2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活动的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或者承办者不配合取缔的,处30万元罚款。
第十节 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十一 放任卖淫、嫖娼活动 、
【 法律依据 】
第七条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
- 旅馆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一人次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顿 或停业整顿一日至七日。
- 旅馆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二人次以上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顿或停业整顿七日至十五日。
3.经责令限期整顿或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建议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证照。
第十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十二 、旅馆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
【 法律依据 】
第五十七条 :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 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 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
( 1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按规定询问的;
( 2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 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未按照规定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停业整顿三日以上七日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1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按规定询问被处罚后,再次被查获的;
( 2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未按照规定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处罚后,再次被查获的;
( 3 )接待多名或者多次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按规定询问的 ;
( 4 ) 未按规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发生侵害未成年人治安、刑事案件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令停业整顿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 1 )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引起未成年人严重自残、自杀的 ;
( 2 ) 对曾因违反 《未成年人保护法》 受到公安行政处罚,再次因 未按照规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 发生 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且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未按照规定接待未成年人入住 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并处十万元罚款。
第十二节 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五十三、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 裁量基准 】
1.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十四、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十四条第一款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 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 度的情况。
【 裁量基准 】
1.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十五、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十四条第二款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 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 裁量基准 】
1.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十六、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 裁量基准 】
1.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十七、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 裁量基准 】
1.招用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十八、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裁量基准 】
1.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明知客户单位提出的保安服务要求违法未核查,且继续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十九、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裁量基准 】
1.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明知客户单位提出的保安服务要求违法未报告,且继续提供保安服务活动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十 、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 裁量基准 】
1.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十一、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 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 裁量基准 】
1.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客户单位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十二、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 裁量基准 】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
(2)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 情节 特别 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服务公司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六十三、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 裁量基准 】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十四、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裁量基准 】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十五、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 裁量基准 】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2)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 情节 特别 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保安服务公司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六十六、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反上述规定;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处罚的;
(2)给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数额巨大的;
(3)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
(2)给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
(3)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
(4 )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六十七、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 裁量基准 】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予以训诫。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其保安员证: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六十八、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 裁量基准 】
1.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予以训诫。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其保安员证: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六十九、保安员阻碍执行公务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 裁量基准 】
1.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予以训诫。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其保安员证: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七十、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 裁量基准 】
1.参与追索债务的,予以训诫。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其保安员证: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七十一、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 裁量基准 】
1.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的,予以训诫。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其保安员证: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七十二、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裁量基准 】
1.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予以训诫。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其保安员证: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七十三、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 裁量基准 】
1.侵犯个人隐私的,予以训诫。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其保安员证: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七十四、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 裁量基准 】
1.泄露保密信息的,予以训诫。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吊销其保安员证:
(1)曾受过公安机关训诫又违反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3)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七十五、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七条 :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开展保安培训活动的。
【 裁量基准 】
1.未按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十六、未按规定进行分公司备案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十二条第二款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 裁量基准 】
1.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十七、未按规定进行跨省提供保安服务备案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第二十三条 :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 裁量基准 】
1.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警告处罚的;
(2)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罚款处罚的;
(2)造成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曾因违反上述规定受过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章 出入境管理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 、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
【 法律依据 】
第七十一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裁量基准】
1.初次非法出境入境,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初次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调查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3)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4)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协助非法出境、入境
【 法律依据 】
第七十二条 :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裁量基准 】
- 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初次协助一人非法出境入境,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二人(次)的;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三人(次)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3)口岸经营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4)因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位具有除上述第(3 )项行为外的其他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 、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入境证件
【 法律依据 】
第七十三条 :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裁量基准 】
1.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的;
(2)中国公民在不准出境、不予签发出境证件期限内骗取出境证件的;
(3)外国人在不准入境、不予签发签证期限内骗取入境证件的。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三份(次)以上的;
(2)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3)勾结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4)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 形。
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 、非法居留
【 法律依据 】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裁量基准 】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拘留: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罚款从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计算);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
(2 )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 留二十日以上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五 、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
【 法律依据 】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
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处警告;
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处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
六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
【 法律依据 】
第七十九条 :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 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裁量基准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初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
(2)初次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3)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二人(次)的;
(2)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二人(次)的;
(3)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人(次)以上的;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十日以上的;
(2)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三人(次)以上;通过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3)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容留、藏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者因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因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为非法居留且具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由于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单 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 、非法就业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条第一款 :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
1.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下,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外国人非法就业九十日以上一年以下的;
(2)非法就业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外国人非法就业一年以上的;
(2)非法就业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3)因非法就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八 、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
【 法律依据 】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 裁量基准 】
-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办理登记超出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给予警告。
-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外国人在旅 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十一日以上,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五次以上的,或者因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 、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 法律依据 】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
1.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下的,给予警告。
2.旅馆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上五人(次)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旅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五人(次)以上的;
(2)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 、骗取护照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 采取提供 虚 假证明、虚构情况、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和户籍资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未获取或者虽已获取但未使用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并使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 、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十二 、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裁量基准】
- 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一本,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 违法所得,处以十日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二本或者二次以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 三 节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三 、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一本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收缴其证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二本或者二次以上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收缴其证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消防管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二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裁量基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
(1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点部位 的;
(2 ) 在单位重点部位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的;
(3 )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重点部位吸烟、使用明火的 ;
(4 ) 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态度蛮横的。
三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法律依据】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裁量基准】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后果 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违法行为人不听劝 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 、过失引起火灾
【法律依据】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裁量基准】
1.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但不足三十万元,或者受灾四户以上六户以下,或者造成一人重伤,或者造成二人以下轻伤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不含本数),或者受灾七户以上九户以下,或者造成二人重伤,或者造成三人以上轻伤的,处十日以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五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法律依据】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裁量基准】
1.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但不足三十万元,或者造成一人重伤,或者造成二人以下轻伤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二人以上三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三人以上五人以下轻伤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3.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或者造成四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六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人员死亡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六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法律依据】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裁量基准】
- 造成部分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灭失,尚不影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造成重要的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灭失,影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或违法行为人经指出违法行为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第四章 禁毒管理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 、容留吸毒
【 法律依据 】
第六十一条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
- 初次 、 容留一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容留二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且提供毒品的;
(2)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较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 、介绍买卖毒品
【 法律依据 】
第六十一条 :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
1.介绍一人次购买少量仅用于吸食、注射毒品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介绍二人(次)购买毒品的;
(2)介绍买卖毒品数量较大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介绍三人次以上购买毒品的;
(2)介绍未成年人购买毒品的;
(3)介绍买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节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 裁量基准 】
1.违反规定,致使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反规定,致使较大数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违反规定,致使大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2)违反规定,多次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3)因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第三节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四 、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五、 娱乐场所 为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 三 条 :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第十四条 第二款: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 裁量基准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个月:
(1)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初次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
(2)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初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少量毒品的;
(3)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初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初次违反规定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五至六个月:
(1)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二次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初次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人数在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
(2)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二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或初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少量毒品人数在三人以上六人以下、初次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毒品数量较大的;
(3)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二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初次违反规定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人数在三人以上六人以下的;
(4)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二次违反规定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的。
第四节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六 、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法律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三 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 裁量基准 】
-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 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 10倍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路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1倍以上15 倍以下的罚款,不足 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1 )多次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
(2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大或 者 不能说明合法用途、流入非法渠道的;
(3)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七 、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 法律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 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第三十五条 :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 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裁量基准】
-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2.多次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申请。
八 、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法律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 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 、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五条 :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 裁量基准 】
1.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 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 1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 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 16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1)多次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2 )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大或 者 不能说明合法用途、流入非法渠道的;
(3)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九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 法律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 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 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五条 :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 裁量 基准 】
1.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 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 1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不足1万元的,按1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6倍以上20 倍以 下的罚款,货值的 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1)多次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2 )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大或 者 不能说明合法用途、流入非法渠道的;
(3)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十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 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 裁量基准 】
1.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尚未造成后果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已造成一定后果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仍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十一 、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 法律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 裁量基准 】
1.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他人尚未使用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且他人已经使用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十二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 法律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 裁量基准 】
1.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1)多次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2)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 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大或 者 不能说明合法用途、流入非法渠道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经处罚后又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十三 、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 法律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 裁量基准 】
1.销售、购买单位初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销售、购买单位二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 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销售、购买单位多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十四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 法律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裁量基准 】
1.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 渠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大量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十五 、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 法律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 裁量基准 】
-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初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2.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二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3.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多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 期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十六 、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 法律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 裁量基准 】
- 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 品的单位初次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二次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多次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十七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 法律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 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 裁量基准 】
1.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运输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运输大量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或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 法律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 裁量基准 】
1.运输少量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运输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运输大量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责令停运整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 、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 法律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个人携带少量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个人携带较大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个人携带大量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 、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法律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量基准 】
1.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2.经警告后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一 、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 法律依据 】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
1.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少量易制毒化学品的,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 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无违法所 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3.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大量易制毒化学品,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二十二 、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 法律依据 】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裁量基准 】
1.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少量易制毒化学品,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3.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大量易制毒化学品,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第六节 违反《青海省禁毒条例》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三 、 未按规定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
【 法律依据 】
第五十 四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服务和娱乐场所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对其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
- 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服务和娱乐场所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服务和娱乐场所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处 一 千元以上 五千元 以下罚款。
- 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服务和娱乐场所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发生涉毒案件的,处 五千元 以上 一 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 宣传 教育培训
【 法律依据 】
第五十 四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服务和娱乐场所未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对其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
- 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服务和娱乐场所 等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对其场所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培训,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服务和娱乐场所 等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 宣传 教育培训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处 二 千元以上 一万 元以下罚款。
- 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服务和娱乐场所 等营业场所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 宣传 教育培训,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发生涉毒案件的,处一万元以上 二 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 五 、未按规定报告场所内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 法律依据 】
第五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服务和娱乐场所发现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疑情况,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
- 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服务和娱乐场所发现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可疑情况,初次未按规定报告的,由 县级 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以 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二次以上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
(2)拒不改正的;
(3)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阻碍甚至抗拒执法的;
(4)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 六 、发现托运 、 寄递、 仓储 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易制毒化学品不报告
【 法律依据 】
第五十 七 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流、邮政、快递、仓储等单位发现托运、寄递、仓储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裁量基准 】
- 物流、邮政、快递、仓储等单位发现托运、寄递、仓储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初次未按规定报告的,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 七千 元以下罚款。
- 物流、邮政、快递、仓储等单位发现托运、寄递、仓储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二次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七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禁毒章节“标准”中的“少量”为刑事立案标准的1/5以下;“数量较大”或者“较大数量”为刑事立案标准的1/5以上1/2以下;“数量大”或者“大量”为刑事立案标准的1/2以上。
第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 五 章
第一节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法律依据 】
第二十一条 :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3)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重影响后果,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者因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2)未履行《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多项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3)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且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且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致使网络系统被攻击篡改,导致被张贴违法有害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导致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6)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法律依据 】
第三十三条 :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 部门。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3)未履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两项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4)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重影响后果,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且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者因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被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2 )未履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多项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3)致使网络系统被攻击篡改,导致被张贴违法有害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导致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5)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设置恶意程序
四 、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
【 法律依据 】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第六十条 :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 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3)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较重影响后果,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 )拒不改正且导 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或者因设置恶意程序、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被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2)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且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且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3)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工作、生活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 法律依据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 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为五十个以上不足一百个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
(3)为一百个以上不足两百个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
(4 )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 用户提供相关服务,该用户涉嫌违法被追究行政责任的;
(5)致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无法调取证据或者证据灭失的;
(6)虽采取身份证与姓名实名验证、有效银行卡、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已确认真实身份的网络服务注册用户、经电信运营商接入的实名认证用户等方式,对用户身份信息进行验证,但未真实有效核验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者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且有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因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被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2)为一百个以上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
(3)为两百个以上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
(4)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该用户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致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无法调取证据或者证据灭失的;
(6 )未采取身份证与姓名实名验证、有效银行卡、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已确认真实身份的网络服务注册用户、经电信运营商接入的实名认证用户等方式,对用 户身份信息进行真实有效核验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 、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七 、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 法律依据 】
第二十六条 :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 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多次违反国家规定的;
(3)导致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
(4)作出虚假检测、风险评估的;
(5)向社会发布虚假的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
(6)违法所得两千元以上不足四千元的;
(7)造成经济损失四千元以上不足八千元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且有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因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被罚款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2)导致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
(3)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的;
(4)造成经济损失八千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 、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 法律依据 】
第 二十七条 :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 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三组以上不足五组的;
(2)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一百组以上不足二百五十组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五台以上不足十台的;
(4)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两千五百元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5)造成三台以上不足五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6 )造成为二十五台以上不足五十台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 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两千五百以上不足五千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个小时以上的;
(7)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组以上不足七组的;
(2)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二百五十组以上不足四百组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十台以上不足十五台的;
(4)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四千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五百元的;
(5)造成五台以上不足七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6)造成为五十台以上不足七十五台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千以上不足七千五百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个小时以上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七组以上不足十组的;
(2)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四百组以上不足五百组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十五台以上不足二十台的;
(4)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七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5)造成七台以上不足十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6)造成为七十五台以上不足一百台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七千五百以上不足一万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个小时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九 、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
【 法律依据 】
第二十七条 :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裁量基准】
- 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2.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1)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不足十人次的;
(2)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不足十人次的;
(3)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五百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4)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二人次以上不足五人次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1 )提供能够 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不足三人次的;
(2)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十人次以上不足十五人次的;
(3)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不足三人次的;
(4)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十人次以上不足十五人次的;
(5)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四千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五百元的;
(6)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五人次以上不足七人次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1 )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三人次以上不足五人 次的;
(2)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十五人次以上不足二十人次的;
(3)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三人次以上不足五人次的;
(4)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十五人次以上不足二十人次的;
(5)违法所得四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七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6 )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七人次以上不足十人次的 ;
(7)其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十 、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 法律依据 】
第二十七条 :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 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1)为二个以上不足五个违法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五千元的;
(4)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1)为犯罪对象或者五个以上不足十个违法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二万五千元以上不足四万元的;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七千五百元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七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的规定处罚:
(1)为两个犯罪对象或者十个以上违法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四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4)违法所得七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5)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十一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 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法律依据 】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 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1)具有下列情节两项的:
①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
②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③未经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④违反必要性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⑤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⑥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者变更个人信息功能。
(2)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一百五十条以上不足三百条的;
(3)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一千五百条以上不足三千条的;
(4)致使泄露第(2)项、第(3)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一万五千条以上不足三万条的;
(5)数量虽未达到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6)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其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者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具有第二款第(1)项所列情节多项的;
(2)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三百条以上不足五百条的;
(3)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三千条以上不足五千条的;
(4)致使泄露第(2)项、第(3)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三万条以上不足五万条的;
(5)数量虽未达到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6)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其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7)造成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严重后果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 、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四条 :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 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十五条以上不足三十条的;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一百五十条以上不足三百条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一千五百条以上不足三千条的;
(4)数量未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
(6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 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 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非法活动,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三十条以上不足五十条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三百条以上不足五百条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3)项、第(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三千条以上不足五千条的;
(6)数量未达到第(3)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3)项至第(7)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十三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六条 :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 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2.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1)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2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 量达到两个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百以上不足六百的;
(3)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三十条以上不足六十条的;
②向六百个以上不足一千二百个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③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不足两千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④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万以上不足两万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4)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六千元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 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 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1)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两个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不足两千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三个以上不足五个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六百以上不足一千的;
(3)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六十条以上不足一百条的;
②向一千二百个以上不足两千个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③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不足三千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④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二万以上不足三万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4)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
(5)其他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十四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十五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 法律依据 】
第四十七条 :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八条 :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 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 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其中两项义务的;
(3)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对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含有恶意程序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其中两项义务的;
(4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 件六十个以上不足一百二十个的;
(5)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六百个以上不足一千二百个的;
(6)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4)项、第(5)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致使向六百个以上不足一千二百个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8)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一千个以上不足两千个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一万以上不足两万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9)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五千以上不足三万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者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且有第二款情形之一,或者因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被罚款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2)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多项义务的;
(3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对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含有恶意 程序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其中多项义务的;
(4)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一百二十个以上不足两百个的;
(5)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一千二百个以上不足两千个的;
(6)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致使向一千二百个以上不足两千个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8 )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两千以上不足三千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 员账号数累计两万以上不足三万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9)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三万以上不足五万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 、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
十七 、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十八 、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法律依据 】
第六十九条 :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裁量基准】
1.初次违反规定,且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改正的;
(2)致使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
(3)接到公安机关要求停止传输、消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等处置措施时,故意推诿、拖延,未及时有效开展处置的;
(4)致使行政案件证据灭失的;
(5)有侮辱、欺骗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等行为;
(6)隐匿、销毁、转移相关被检物品、数据信息等行为;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 )拒不改正且有第二款情形之一,或者因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拒不向公安 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被罚款处罚后一年内再次被查获的;
(2)致使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
(3)多次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多次拒不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4)公安机关执行重大安保工作任务时,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拒不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5)公安机关开展重大违法犯罪侦查工作时,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拒不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6)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 二 节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条例》 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九、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二十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二十一 、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裁量基准】
1.实施第二十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初次违反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实施第二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停机整顿:
(1)同时存在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中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2)两年内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3)未按公安机关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4)具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二十二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
【法 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专用产品中含有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1)初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对不足3台计算机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不足3份的;
(3)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4)个人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单位违法所得不足一万五千元的。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
(1)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或者两次以上实施上述行为的;
(2)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的;
(3 )个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一万 五千元以上的。
第六章 反恐怖主义
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法律依据】
第八十条第一款: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 三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 ) 首次在非公共场所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网络信息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形式向他人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2 ) 首次在非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或收藏、悬挂、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3 )通过口头、文字等方式向他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情节轻微 的;
(4 ) 其他情节较轻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三 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 ) 在非公共场所向他人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者实施二次以上的;
(2 ) 在公共场所向他人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3 ) 在非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或收藏、悬挂、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者实施二次以上的;
(4 ) 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或悬挂、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5 )通过音频、视频、网络信息等途径或者多次通过口头、文字等方式向他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的;
(6 ) 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 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条第一款: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首次在非公共场所鼓动他人( 2 人以下)参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2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或危害后果的;
( 3 )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片,或者发布信息等方式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轻微的;
( 4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在非公共场所鼓动他人( 2 人以下)参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或者实施二次以上的;
( 2 )在公共场所鼓动他人或在非公共场所鼓动他人( 3 人以上)参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 3 )制作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片,或者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音频视频和其他物品的;
( 4 )多次发布信息,或者通过讲授等方式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 5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处罚的;
( 6 )教唆、诱骗、胁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
( 7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 、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条第一款: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裁量基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设计、制作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有关物品,出版、印刷、复制、编译、编撰、编辑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以赠送、销售、邮寄、发行,或者在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其它网络应用服务、手机、手机应用软件、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登载、张贴、发送、播放、演示等方式将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及相关网址送与他人或者让他人阅读、收听、观看,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3)明知是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而携带、留存等达到以下数量的:
①图书、刊物不足10册,或者电子图书、刊物2册(含)以下的;
②报纸不足50 份(张),或者电 子报纸不足 10份(张)的;
③文稿、图片不足50篇(张),或者电子文稿、图片不足10篇(张),或者电子文档不足25万字符的;
④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不足10个,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2个(含)以下,或者电子音频视资料不足10分钟的(同一手机和储存介质储存几个内容相同的音视频资料的时间、个数累积计算);
⑤服饰、标志不足10件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设计、制作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有关物品,出版、印刷、复制、编译、编撰、编辑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2 )以赠送、销售、邮寄、发行,或者在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其它网络应用服务、手机、手机应用软件、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登载、张贴、发送、播放、演示等方式将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及相关网址送与他人或者让他人阅读、收听、观看,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
(3)编写、出版、印刷、复制、裁剪、拼接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印刷品、音视频资料、电子出版物、图片、报纸、传单、标语、标识等物品,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4)通过发行、散发、邮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公开发帖、转载、推送等,使他人接触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5)明知是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而携带、留存等达到以下数量的:
①图书、刊物10册以上20册(不含)以下,或者电子图书、刊物3册以上5册(不含)以下的;
②报纸50份(张)以上100不含)份(张)以下,或者电子报纸10份(张)以上20(不含)份(张)以下的;
③文稿、图片50篇(张)以上100(不含)篇(张)以下,或者电子文稿、图片10篇(张)以上20(不含)篇(张)以下,或者电子文档25万字符以上50万字符(不含)以下的;
④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10个以上20个(不含)以下,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3个以上5个(不含)以下,或者电子音频视资料10分钟以上20 分钟(不含 )以下的;
⑤服饰、标志10件以上20件(不含)以下的。
(6)明知是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多次持有,或者持有多类物品的,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7)其他严重情节的 情形。
四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条第一款: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初次强制他人( 1 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识持续时间较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且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2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识二次以上的;
( 2 )强制 2 人及以上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识,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3 )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 4 )拒不配合案件调查及现场调查,情节较轻的;
( 5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6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 、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条第一款: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初次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且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2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3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二次以上的;
( 2 )为 2 人以上提供帮助,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3 )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 4 )拒不配合、对抗调查,情节较轻的;
( 5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6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六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务或者劳动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为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初次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 )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3 )受他人煽动、蛊惑、胁迫等因素,或者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或者轻信谣言,错误理解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发生违法行为,但没有抗拒管理、挑衅示威等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4 )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以暴力或持械方式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 2 )造成人员受伤、较大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
( 3 )挑头煽动、胁迫他人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
( 4 )两次以上利 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或者因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又再次实施的;
( 5 )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6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七、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
八、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
【法律依据】
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2 )其他情节较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受过处罚的;
( 2 )拒不配合调查的;
( 3 )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4 )其他情节较重的。
九 、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1 )拒不立即执行冻结决定,超过规定时限不满 2 日,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2 )其他情节较轻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拒不立即执行冻结决定,超过规定时限2日以上的;
(2)不配合冻结资金或其他资产,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初次违反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其后配合开展工作,追回损失且消除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 )经二次及以上要求冻结,仍拒不冻结或者未及时冻结,导致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产被转移或者被用于实施恐怖活动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2 )二次及以上违反规定或曾因违反规定受过处罚的;
( 3 )阻碍执行冻结决定的;
( 4 )责任人态度恶劣或躲避、推诿,拒不配合的;
(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未依照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 (限于公安机关要求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法律依据】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1 )不配合公安机关合法要求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2 )初次违反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其后配合开展工作,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3 )其他情节较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1 )经二次及以上要求配合,仍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合法要求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 2 )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合法要求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3 )二次及以上违反规定或曾因违反规定受过处罚的;
( 4 )责任人态度恶劣或躲避、推诿的;
( 5 )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一、未按照要求处置恐怖主义、 极端主义信息 (限于 公安机关要求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法律依据】
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1 )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2 )初次违反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其后配合开展工作,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3 )其他情节较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1 )经二次及以上要求配合,仍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合法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 2 )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合法要求停止传输、删 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3 )二次及以上违反规定或曾因违反规定受过处罚的;
( 4 )责任人态度恶劣或躲避、推诿的;
( 5 )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二、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 (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法律依据】
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1 )违反规定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 2 )其他情节较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 1 )违反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 2 )二次及以上违反规定或曾因违反规定受过处罚的;
( 3 )其他情节严重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予以罚款外,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1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十个以上一百个以下的;
( 2 )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一百个以上一千个以下的;
( 3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数量十个以上不足一百个、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一百个以上不足一千个,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 4 )致使向一百个以上一千个以下帐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 5 )致使利用群组成员帐号数累计一百五十个以上一千五百以下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帐号累计一百五十个以上一千五百万以下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 6 )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百个以上二千五百万以下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予以罚款外,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1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一百个以上不足二百个;
( 2 )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一千个以上不足二千个;
( 3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数量一百个以上不足二百个、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一千个以上不足二千个,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 4 )致使向一千个以上二千个用帐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 5 )或 者致使利用群组成员帐号数累计一千五百以上不足三千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帐号累计一千五百万以上不足三万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 6 )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千五百万以上不足五万的;
( 7 )致使造成扰乱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8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十三 、未依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 (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的)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1 )经警告和责令整改 后拒不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2 )其他一般情节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1 )经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致使涉恐人员通过网络宣传、联络,以及进行资金往来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 2 )不积极配合调查或不主动供述违法行为的;
( 3 )因违反过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四 、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1 )未依照规定执行实名制被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被公安机关再次查获后认错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 2 )未依照规定执行实名制被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 行查验或者未实名制登记人数在 3 人(含)以下的;
( 3 )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 )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被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仍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被公安机关查获,拒不配合调查的;
( 2 )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被公安机关首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仍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实名制登记人数在 3 人以上 7 人(含)以下的;
( 3 )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被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为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 4 )二次违反规定或曾因违反规定受过一次处罚,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 5 )其他情节较重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 )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被公安机关首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仍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实名制登记人数在 7 人以上的;
( 2 )三次及以上违反该规定或曾因 违反该规定受过二次及以上处罚,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 3 )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被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仍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致使涉恐重点人员、涉恐在逃人员入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 4 )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五、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
【法律依据】
第八十七条第一项:危险物品生产、进口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刀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中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 1 )初次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被 查获后,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和改正的;
( 2 )初次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被查获后,发现其有电子追踪标识,但未安装接收设备的;
( 3 )其他情节较轻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 2 )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其追踪标识存在维护不到位、弄虚作假等情形,未发挥实际作用的;
( 3 )其他情节较重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导致该危险物品用于违法犯罪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2 )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 3 )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六、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法律依据】
第八十七条第一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进口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中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 1 )初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和改正的;
( 2 )其他情节较轻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 2 )其他情节较重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导致民用爆炸物品用于违法犯罪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2 )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 3 )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七、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限于违反公安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公安机关职权的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法律依据】
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 1 )初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和改正的;
( 2 )其他情节较轻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 2 )其他情节较重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导致危险物品用于违法犯罪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2 )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 3 )其他情节严重的。
十八、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六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
经公安机关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予以相应罚款。
1.虽有防范和应对处置预案、措施,有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有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有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有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 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但未达国家或省级反恐行业标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无上述内容,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责令整改,在相应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处十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十九 、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 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裁量基准】
经公安机关警告 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予以相应罚款。
- 有背景审查内容但未达国家或省级反恐行业标准的,处 一 万元以上 五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 千元以上 五 千元以下罚款。
- 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建立一人一档的,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处 五 万以上 十 万元以下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 千元以上 一 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3次以上)因背景审查相关工作未达到国家或省级反恐行业标准被要求整改,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处十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二十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
【 法律依据 】
第三十五条: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 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裁量基准】
经公安机关警告 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予以相应罚款。
- 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未达到国家或省级反恐行业标准的,处 一 万元以上 五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一 千元以上 五 千元以下罚款。
- 未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处 五 万以上 十 万元以下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 千元以上 一 万元以下罚款。
3.多次未达到国家或省级反恐行业标准被要求整改,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处十万元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二 十 一 、未 按 规定安全检查
【 法律依据 】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违禁品和管制物品予以扣留,并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3)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4)其他较轻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 )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 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对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2)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3)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
二十二、违反约束措施
【法律依据】
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 恐怖 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下列约束措施的,公安机关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住所的;
(2)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的;
(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的;
(4)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的;
(5)不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的;
(6)不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公安机关保存的。
- 对违反前款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
3.对违反前款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两次及以上拒不改正的,或者改正后两次及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行为人因违反反恐约束措施被予以拘留处罚,拘留执行完毕时,如恐怖活动嫌疑仍未调查结束,相关约束措施的期限仍未届满的,可以继续执行约束措施。
二十三 、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
【 法律依据 】
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编造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不真实涉恐信息,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2 )明知是虚假的恐怖事件信息而故意传播的,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3 )其他一般情节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引发社会恐慌心理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
( 2 )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 3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 十 四 、违反规定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
【 法律依据 】
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故意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或者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2 )能够及时删除所发布的恐怖信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
( 3 )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故意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2 )造成社会恐慌心理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3 )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 4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五 、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
【 法律依据 】
第九十条: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 )未经批准,擅自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2 )能够及时删除所发布的恐怖信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
( 3 )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相关报道,对现场处置行动造成了不必要的干扰阻碍和负面影响,或者对处置工作人员、人质人身安全产生威胁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2 )引发地区社会恐慌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 3 )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 4 )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六 、拒不配合反恐工作 (限于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以及不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 法律依据 】
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1 )负有配合反恐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明确提出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措施后,拒不配合,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2 )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拒不配合反恐怖检查工作的;
( 3 )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态度恶劣的;
( 2 )驾车冲关 闯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反恐怖检查,但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 3 )其他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工作的;
( 2 )拒不配合反恐怖工作,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反复教育仍拒不配合的;
( 3 )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的;
( 4 )因开展反恐怖工作需要,要求相关个人和单位提供查询服务和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
( 5 )多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或者因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受过公安机关行政以上处罚的;
(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七 、阻碍反恐工作
【 法律依据 】
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裁量基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 )初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且未造成后果的;
( 2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情节轻微的;
( 3 )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八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 )以在相关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置障碍程序、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 2 )以恐吓、威胁等非暴力手段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 3 )其他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1 )聚众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2 )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等方式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3 )多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或者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的;
( 4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造成公共场所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较大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 5 )阻止、抗拒有关部门开展反恐 怖工作,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大影响的;
( 6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反恐怖工作任务的;
( 7 )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第七章 反电信网络诈骗
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电信网络诈骗 法 》 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本条规定的“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是指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的一般帮助,包括在交通、住宿、费用结算、招募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1.一般情况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 七 万元以下罚款:
(1 ) 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
(2 )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 )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4 )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5 )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的;
(6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 )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或者防疫、慈善等名义实施诈骗的;
(9 ) 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施诈骗的;
(10 )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程序软件等技术手段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或者干扰群众正常通信的;
(11 )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2 ) 其他情节 较 重的情形。
-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 七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 :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 一般情况下,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 五 万元以下罚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 五 万元以 上 七 万元以下罚款:
(1 ) 多次提供帮助、组织多人提供帮助或者为多个对象提供帮助的;
(2 )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3 ) 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
(4 ) 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5 ) 其他情节 较 重的情形。
-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 七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第一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裁量基准】
- 一般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 留:
(1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三套(件)以上不满五套(件),或者多次提供、使用的;
(2 ) 向多个对象出售、提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
(3 ) 电信、互联网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
(4 ) 其他情节 较 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 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五套(件)以上不满十套(件)的;
(2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3 ) 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受过行政处罚的。
(4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 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十套(件)以上的;
(2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构成犯罪的;
(3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4 ) 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 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5 ) 其他情节 较为 严重的情形。
-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 三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
四 、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裁量基准】
- 一般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1 ) 出售、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条以上不满十五条的;
(2 ) 出售、提供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五十条以上不满一百五十条的;
(3 ) 出售、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信息五百条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条的;
(4 ) 数量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 )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一半以上的;
(6 ) 向多个对象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
(7 ) 其他情节 较 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 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 ) 出售、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十五条以上不满二十五条的;
(2 ) 出售、提供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一百五十条以上不满二百五十条的;
(3 ) 出售、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信息一千五百条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条的;
(4 ) 数量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 )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一半以上的;
(6 ) 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受过行政处罚的;
(7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 二十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 ) 出售、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二十五条以上的;
(2 ) 出售、提供住宿记录、 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二百五十条以上的;
(3 ) 出售、提供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信息二千五百条以上的;
(4 ) 数量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 )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一半以上的;
(6 ) 出售、提供的个人信息用于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7 ) 出售、提供的个人信息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8 ) 曾因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
(9 ) 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受过刑事处罚的;
(10 ) 其他情节 较为 严重的情形。
- 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三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 条 :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裁量基准】
1.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1 ) 洗钱金额累计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单笔金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
(2 ) 为多个对象提供洗钱帮助的;
(3 ) 多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的;
(4 ) 其他情节 较 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 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 ) 洗钱金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不满七万元,或者单笔金额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2 ) 使用多个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帮助洗钱的;
(3 ) 使用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帮助洗钱的;
(4 ) 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受过行政处罚的;
(5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 二十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 ) 洗钱金额累计七万元以上,或者单笔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 )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3 ) 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的;
(4 ) 通过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对冲等方式提供洗钱帮助的;
(5 ) 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帮助洗钱的;
(6 ) 帮助洗钱行为造成受害人被骗资金 无法挽回,损失金额达到五万元的;
(7 ) 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8 ) 其他情节 较为 严重的情形。
-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 三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帮助
【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裁量基准】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是指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的“黑灰产”形式的帮助。
- 一般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1 ) 组织多人或为多个对 象提供支持或帮助的;
(2 ) 多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的;
(3 ) 通过邮寄、散发实物、传单、卡片等方式引流,累计五人以上不满十人的;
(4 ) 通过网络账号进行引流,累计十人以上不满十五人的;
(5 ) 其他情节 较 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 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 ) 通过邮寄、散发实物、传单、卡片等方式引流,累计十人以上不满十五人的;
(2 ) 通过网络账号进行引流,累计十五人以上不满二十人的;
(3 ) 提供域名解析、跳转,网络协议地址跳转,网址链接转换等技术支持或帮助的;
(4 ) 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受过行政处罚的;
(5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 二十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 ) 通过邮寄、散发实物、传单、卡片等方式引流,累计十五人以上的;
(2 ) 通过网络账号进行引流,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3 ) 提供“钓鱼网站”、“木马”程序、网络渗透工具等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4 ) 被支持或帮助的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5 ) 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的;
(6 ) 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7 ) 其他情节 较为 严重的情形。
-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帮助,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 三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七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裁量基准】
- 一般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 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1 ) 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不满五张(个)的;
(2 ) 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三次以上不满五次的;
(3 ) 向多个对象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 ) 其他情节 较 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 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 ) 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五张(个)以上不满十张(个)的;
(2 ) 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五次以上不满十次的;
(3 ) 买卖、出租、出借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活动的;
(4 ) 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前述卡、账户、账号等受过行政处罚的;
(5 ) 买卖、出租、出借他人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6 ) 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7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 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 十万元以上 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 ) 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十张(个)以上的;
(2 ) 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十次以上的;
(3 ) 出售、出租、出借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构成犯罪的;
(4 ) 出售、出租、出借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5 ) 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前述卡、账户、账号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公安 行政处罚的;
(6 )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的;
(7 ) 其他情节 较为 严重的情形。
-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 十五万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 、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裁量基准】
- 一般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1 ) 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不满五张(个)的;
(2 ) 为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不满五次的;
(3 ) 为多个对象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4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 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 ) 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五张(个)以上不满十张(个)的;
(2 ) 为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五次以上不满十次的;
(3 ) 提供实 名核验帮助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4 ) 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前述卡、账户、账号等受过行政处罚的;
(5 ) 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6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 十万元以上 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 ) 提供实名核验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十张(个)以上的;
(2 ) 为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十次以上的;
(3 ) 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构成犯罪 的;
(4 ) 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5 ) 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前述卡、账户、账号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6 ) 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7 ) 其他情节 较为 严重的情形。
- 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 十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 、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裁量基准】
- 一般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 以下罚款。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1 ) 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不满五张(个)的;
(2 ) 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三次以上不满五次的;
(3 ) 假冒三人以上不满五人身份或者虚构三个以上不满五个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 ) 其他情节 较 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 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 ) 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五张(个)以上不满十张(个)的;
(2 ) 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五次以上不满十次的;
(3 ) 假冒五人以上不满十人身份或者虚构五个以上不满十个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 ) 开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5 ) 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后又出售、出租、出借的;
(6 ) 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前述卡、账户、账号等受过行政处罚的;
(7 ) 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8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 十万元以上 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 ) 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十张(个)以上的;
(2 ) 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十次以上的;
(3 ) 假冒十人以上身份或者虚构十个以上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 ) 开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构成犯罪的;
(5 ) 开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6 ) 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前述卡、账户、账号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两次以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7 ) 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的;
(8 ) 其他情节 较为 严重的情形。
- 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 十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抄送: 公安部法制局,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
李宏亚同志,厅党委委员。
青海省公安厅 警令部 2024 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