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索引号: | 015000185/2023-00113 | 发文字号 : | 省政府令[第137号] |
|---|---|---|---|
| 发布机构 :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公文时效 : | 有效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 | 2023-11-30 |
| 索引号: | 015000185/2023-00113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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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 省政府令[第137号] |
| 公文时效 :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2023-11-30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索引号: 015000185/2023-00113
发文字号 : 省政府令[第137号]
发布机构 :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 有效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文日期 : 2023-11-30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3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 2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吴晓军
2023年11月30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法规规章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不符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研究和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删去《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二、将《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删去《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四、将《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承租人对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