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联多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光盘侵犯“DOLBY及图形”商标标识案
厦门联多贸易有限公司出口光盘侵犯“DOLBY及图形”商标标识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机关知违字〔 202 6 〕 0 003 号
当事人:厦门联多贸易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营业执照 91350206556230354L
法定代表人: 蔡婷婷
住址/ 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长虹路 29 号跨境电商产业园二号楼 421 单元之一
当事人 于 2026 年 01 月 05 日委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以 C 类快件监管方式向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提运单号: 02365025671,报关单号: 371520269400001604,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带有“DOLBY 及图形”商标标识的光盘 1130 片,价值人民币 1525.61 元。
对于上述货物,“DOLBY 及图形”( T2020-96368 )商标的权利人杜比实验室特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书,认定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相关知识产权,并提交担保请求我关依法扣留。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出口的光盘上带有的“DOLBY 及图形”标识,与杜比实验室特许公司备案的“DOLBY 及图形”( T2020-96368 )商标标识相同,且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上述货物共计 1130 片,价值 1525.61 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杜比实验室特许公司“DOLBY 及图形”的商标专用权(备案号为 T2020-96368 )的货物。
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当事人一年内有因违反海关同一监管规定被海关处罚记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98 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查验记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查问笔录、 当事人 营业执照、侵权货物照片、情况说明、认错认罚声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对于 当事人 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第 198 号)第十三条第 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犯“DOLBY 及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光盘 1130 片,并处罚款人民币 382 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 年 0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