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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认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认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111号
2013-10-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认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的通知

人社厅发〔 2013 〕 1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3 〕 32 号,以下称“32 号文件”)要求,各省(区、市)上报了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名单。经对各地试点城市名单进行审查,按照符合条件、地方自愿的原则,确认天津市等 50 个城市(统筹地区)为工伤预防试点城市(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 32 号文件精神,依规使用基金。严格执行文件中有关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使用项目、项目实施流程、费用管理和支付方式等规定。工伤预防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

二、重视开展工伤预防评估工作。制定方案时要把评估作为重要内容,做好工伤预防实施前的数据收集整理工作,统筹考虑项目的实施和评估,跟踪实施效果。

三、加强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监管。要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不留死角,严格支付审核,确保基金支付合法合规。

四、已经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 〕 108 号)要求先行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地区,要进一步总结经验,按照 32 号文件要求,逐步调整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积极创造预防工作的新经验。

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要按 32 号文的要求及时报告实施方案和实施情况总结。为便于联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试点城市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2014 年上报实施方案时一并报我部工伤保险司。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工伤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省里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问题。试点城市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主动研究谋划,要多与财政、卫生、安监部门沟通,争取理解与支持。

附件: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统筹地区)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 年 10 月 22 日

附件

工伤预防试点城市(统筹地区)名单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吕梁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

吉林省长春市通化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佳木斯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通市泰州市

浙江省丽水市舟山市

安徽省合肥市淮南市

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

福建省三明市莆田市

山东省青岛市济宁市

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安阳市三门峡市

湖北省武汉市咸宁市

湖南省长沙市岳阳市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梧州市

海南省 海南省本级海口市儋州市昌江黎族自治县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云南省大理州普洱市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咸阳市

甘肃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石嘴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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