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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6〕696号
2016-08-22

湖北省印发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6〕69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20号),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期间(自鄂政发〔2016〕20号文件出台之日起至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正式上线运行之日止)的有关工作,确保工作顺畅、接续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完成机构职能整合工作

各地要加大汇报、协调的力度,在完成机构整合、人员编制划转的同时,紧紧抓住有利时机,按照省编办《关于整合市县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责的指导意见》(鄂编办文〔2016〕82号)关于“调整后人员力量不足的地方,可由机构编制部门结合实际,商人社部门在本级人员编制总额内适当调剂。”的精神,根据工作需要,争取增加行政和经办人员编制;要切实做好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保证有人做事,有钱办事;要协调财政部门,认真落实“以钱养事”政策,并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切实做好资金、档案、资产、数据、信息系统和基金移交工作,确保不留隐患;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对卫生计生部门过来的同志,要热情、真情、用情,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二、切实做好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

(一)认真做好2017年度的参保缴费工作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57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50元/人。过渡期内,城镇地区居民和农村地区居民保费原则上继续按原渠道征收。各地要高度重视改革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把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分别落实到县、乡政府和村(社区),把资助参保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二)抓紧研究本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过渡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继续分别执行原有政策,基金按原渠道支付。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

各地在加强过渡期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业务监督管理的同时,要严格遵循工作方案的总体原则和要求,抓紧研究本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各地拟订的具体政策需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后,再提请当地政府研究决定。

(三)严格目录管理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调整。“三个目录”制发前,各地继续执行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目录,并落实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全面实行协议管理

各地要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整体纳入协议管理范围。要督促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严格按照原有协议继续做好大病保险服务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的大病待遇及时、足额支付。

三、认真做好基金审计问题整改工作

各地要按照先审计再移交的原则,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基金的审计工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全面整改。在审计整改完成后,配合财政部门,年底前合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建立完善医保经办管理制度和基金管理使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医疗保险基金规范使用,安全运行。

四、尽快完成信息系统的调整工作

各地要针对过渡期间统一参保缴费、政策和信息系统分别运行的实际,尽快调整、扩充信息系统;协调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将医保结算网络延伸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使之能够支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定和医疗费用结算等业务;要加快面向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地区居民)发放社会保障卡,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城乡居民医保业务中的应用;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历史数据的迁移和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数据的比对整理工作,切实避免重复参保。

五、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整合过渡期间,正值国家进一步上调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社会风险很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宣传引导工作,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群众预期。要制定完善工作预案,逐级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确保制度平稳过渡。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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