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42号令)
|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0000800/2022-00007 | [ 发文字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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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 [ 成文日期 ] | 2022-01-04 | [ 发布日期 ] | 2022-01-04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4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4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21年3月27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我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等6件规章、《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等9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下载: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pdf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