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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方政办规〔2025〕2号
2025-03-14
  • 736916955/2025-02585
  • 2025-03-14
  • 主动公开
  • 方政办规〔2025〕2号
  • 现行有效

方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方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方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方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方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征地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方正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认真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保障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科学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实施措施,在保障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打击非法套取征地补偿资金的行为,降低征地成本,保障城乡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四)保证征地政策连续性原则

对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出现的具体问题,采取“同地同价,就高不就低”方式解决,保持征地补偿政策调整前后的延续性,保证征地补偿标准不降低。

(五)坚持以乡镇政府为征地工作主体原则

坚持县政府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各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政策保障和配合工作。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即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际征地工作中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节补助之和作为最终实际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如该标准低于该区片县政府已经征收过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标准,按已发生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对现有征地政策未涵盖的特殊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政府组织召开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加以解决。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征收补偿标准

1.经认定合法的地上物,对其成本进行补偿。县政府委托当地乡(镇)政府组织,按照评估选取相关规定,依法选定地上物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地上物征收补偿的依据。补偿后地上附着物由当地乡(镇)政府收回并处置,涉及收益部分应上缴县财政局。

2.如对评估公司评估结果有异议以录像为准不再重新现场复核,调查地上附着物时,做到当地乡(镇)政府或用地单位、评估公司、县自然资源局、村委会、被征地农户五方在场,评估公司与被征地农户在地上附着物确认单签字视为有效。调查结果在村委会进行公示。

3.以预征地公告发布时录像为时间节点,对发布预征地公告录像后,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对不具备生产功能的渔池和不能灌溉的水井等农业、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坚决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诈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的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征地拆迁政策,阻挠征地拆迁,由乡(镇)政府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造谣惑众、聚众闹事、蓄意挑起事端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方正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20%给予补偿。

(三)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1.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采取两种补偿方式:(1)当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相关规定,以货币或产权调配的方式进行补偿。(2)当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新建房屋。

2.对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可采取货币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四)集体土地上鱼塘、砂坑、坟墓的征收补偿

1.鱼塘补偿以村委会出具的承包合同和水产养殖证为准,两证齐全根据鱼塘的土方量和养殖产品总量按市场价评估和补偿,否则不予评估补偿。

2.河道外采砂以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和采砂许可证为准,按使用后剩余年限价款予以补偿,河道内采砂由批准机关收回批准手续,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予以补偿。

3.集体土地上坟墓的征收补偿,由乡(镇)政府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按照征收坟墓实际情况,并参照民政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

(五)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标准

被征地农民失地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单列,直接纳入征地补偿成本,参保标准按当地社保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责任主体

(一)加强领导。成立方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各乡(镇)政府、黑龙江方正经济开发区、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有限公司、北大荒集团黑龙江沙河农场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林业和草原局直属国有林场转山实验林场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及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指导、重大事项协调和督办等工作。

(二)落实责任。实施“政府主导、乡(镇)为主、条块结合、县乡(镇)联动”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体系。县政府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政策及标准制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解读工作。县政府委托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1.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征地拆迁第一责任人,对征地工作负总责。(1)负责政策宣传教育,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稳定工作。(2)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阶段、有步骤、按要求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宜。(3)做好信访接待和协调听证工作。(4)对(预)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控制和监管。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政策解读和服务保障工作。(1)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前期调查工作。(2)负责征地业务培训和政策解答。(3)做好组卷报批工作。

3.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能,会同各乡(镇)政府做好相应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温室、大棚、渔池等农业设施的认定;水务部门负责对灌溉水井等农田水利设施的认定;林业部门负责规划林地范围内种植林木的认定;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征地经费。

四、工作要求

(一)征地前期阶段

1.预公告阶段:(1)县自然资源局代县政府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报县政府批准发布,各乡(镇)政府负责送达、公示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2)县政府委托各乡(镇)政府组织被征地村,在市集体土地征收评估机构管理平台内,由村民代表会议选定评估机构,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并对有异议的评估结果组织复评,并负责留存地上附着物影像资料。

2.调查确认登记阶段:(1)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征收土地程序,指导各乡(镇)政府组织对拟征土地勘界测量,并进行现状调查,形成现状勘界成果,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勘界结果进行确认。(2)县政府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各乡(镇)政府组织已选定的评估机构,结合现状调查结果确认,同步开展地上物评估工作,组织拟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登记工作。(3)上述工作完成后,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4)对申请听证的村集体,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听证,乡(镇)政府负责工作协调。

(二)征地实施阶段

1.制定补偿安置方案阶段:(1)风险评估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代县政府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并送达、公示,留存相关影像资料。(2)对申请听证的,按照前款申请听证规定进行组织,乡(镇)政府根据听证情况调整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将最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2.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阶段:(1)各乡(镇)政府测算有关费用,并签订《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建立征地补偿资金专项账户,完成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征地补偿款的直补,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2)涉及失地农民的,由乡(镇)政府组织土地所在村,按照农户失地数量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名单及保险费用,申报拨付社保部门,经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足额为失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三)征地后期阶段

批后实施阶段:(1)收到征收土地批复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代县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各乡(镇)政府负责《征收土地公告》的送达、公示并留存相关影像材料。(2)县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集体土地注销登记工作。

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2023年10月23日印发的《方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方正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方政办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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