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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民规〔2023〕11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民规〔2023〕11号
2023-12-28
  • 736916951/2024-000026
  • 2023-12-28
  • 黑民规〔2023〕11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黑民规〔2023〕11号

黑民规〔2023〕11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 28 日

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社区老年人助餐

服务设施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发展,增强对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省级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项目补助资金,是指由 中央 彩票公益金 或 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地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中专门开办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助老餐厅、乡镇(村)老年食堂等普惠性老年人助餐项目和 为老年助餐设施设计制作标识 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项目补助资金专项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省民政厅负责 对 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并 指导各市(地)民政部门对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绩效评价,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服务监督检查。

各市(地)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项目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监管补助资金依法依规使用,并定期报送绩效报告。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助老服务设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实施运营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支持在已建成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组网改造项目或区域性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中,新建 3个以上(含3个)的嵌入式老年人助餐设施。

第六条 支持新建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组网项目,包括社区助老餐厅、乡镇(村)老年食堂。每个县(市、区)按照组网式布局、标准化管理的方向,建设 3个以上(含3个)的社区助老餐厅、乡镇 (村) 老年食堂。

第七条 申请项目资金,需由县(市、区) 、乡镇 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单位,无偿提供三年以上的公产房屋使用权,引入运营主体 (具有服务能力和资质的二级以上养老机构、企业、社会组织) ;运营主体要与民政部门签订明确双方责任、权力、义务等且不少于三年(不含装修期) 运营合作协议,方具备申报项目补助资金资格。

第八条 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补助资金,用于定向资助运营主体开办服务,仅限于用于 智慧化老年助餐设备、适老化餐具厨具、明厨亮灶设施设备、就餐环境适老化改造和 老年助餐设施标识设计制作,不得用于 其他方面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项目属小微型项目,其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实行补助。对建筑面积 100平方米以上、验收合格并已运营满3个月的助老餐厅给予 一次性开办补助。省级示范性助老餐厅,每平 方 米补助 1000元,单个给予 不高于 20万元 的 一次性开办补助 ;市(县、区)社区助老餐厅,每平 方 米补助 800元,单个给予 不高于 10万元 的 一次性开办补助; 乡镇(村) 助老餐厅,每平 方 米补助 500元,单个给予 不高于 6万元 的 一次性开办补助。

第十条 一次性定额开办补助资金下达 后,实际提供服务 不满三年的,根据运营合作协议,退回一次性开办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获得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的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要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设备设施购置和 适老化改造,建成后要在正门处墙体醒目位置 设置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

第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项目补助资金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省民政厅定期开展跟踪问效。对于资助项目运营服务异常的项目,定期通报给当地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各市(地)民政部门要 会同 财政 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公开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结果、执行效果、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审计结果、接受投诉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落实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项目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定期对运营主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每年 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补助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材料。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实行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项目补助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级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 23 年 10 月 2 1 日黑龙江省 民政厅 印发的《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黑民规〔 2023〕9号 ) 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文件: https://mzt.hlj.gov.cn/mzt/c103809/202402/c00_317074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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