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3号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18〕3号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黑政规〔 2017〕35号)文件要求,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黑财税〔2018〕17号)批复意见,现将我市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虎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虎林镇、迎春镇、东方红镇、虎头镇、杨岗镇、宝东镇、东诚镇、八五四农场、八五〇农场、八五六农场、八五八农场、庆丰农场、云山农场、迎春林业局、东方红林业局。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标准
一等 10元/平方米;二等8元/平方米;三等6元/平方米;四等4元/平方米;五等2元/平方米。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征收范围标准
详见附表《虎林市城镇国有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使用税税额标准》
四、执行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 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虎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扩大征收范围的批复》(虎政函〔 2010〕70号)同时废止。
附件:虎林市城镇国有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使用税税额标准

虎政规(2018)3号附件:虎林市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范围说明表.xls

虎政规〔2018〕3号(虎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