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林市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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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林市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海补公字〔 2025〕第2号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 2023〕65号)、《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2023年9月30日)有关规定,拟定《海林市2025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如下:
一、 拟征收集体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集体土地范围:海林市海林镇蔬菜村,位置详见《勘测定界成果》;征收面积: 1.0011公顷,土地现状为农用地1.0011公顷(含耕地0.8226公顷,不含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征收土地目的:海林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使用。
征收集体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征地区片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 2023〕65号)、《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2023年9月30日)有关规定执行。
海林城区征地区片编码为 HLS-1,区片价是73元/㎡。
三、青苗、地上物补偿种类和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 2014〕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3〕65号)及《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告》的规定执行,地上青苗主要为玉米。地上物有棚室、看护房、猪舍、机井、仓房等设施,补偿标准以被征地农户选择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价为准。
四、支付对象及安置方式
该项目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具体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 2014〕34号)文件,第七条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安置对象是指在册农业人口并依法享有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标准
该项目占用海林镇蔬菜村集体土地,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 2014〕34号)文件,第八条被安置人员数量即征收土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人均耕地数量确定。被安置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在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农民中来确定。同时根据文件第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六、 补偿费支付对象及方式
征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海林市人民政府按照补偿费发放程序,于签订补偿协议后 3个月内,直接将补偿费拨付到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并进行补偿安置登记,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七、 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起 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海林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提出意见和反馈渠道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权单位、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请于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林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具体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依法就用地补偿安置内容,由土地所在的权属单位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具体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拟征地上建设温室、大棚、看护房等设施,抢栽抢种作物、苗木不予补偿。
九、公告张贴方式及期限
本公告在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乡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栏予以张贴。公告期限:自 2025年7月26日—2025年8月24日止。本方案公告期满后由海林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凤凯,联系电话 0453-7333315
附件: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
海林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