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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税务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是指 国家税务总 局陕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省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公室)在省税务局保密 委员 会 (以下简称保密 委员 会 )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省税务局各处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省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以下内容须进行重点审查:

(一)全省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省税务局制定的有关制度、办法;

(三)省税务局领导、局内各处室领导在系统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根据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各项税收、社保费和基金的月度、季度、年度收入数据,税(费)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七)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省税务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会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会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混乱;

(六)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提供部门进行审查,经该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交由政务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比较重要的信息,政府信息提供部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 委员 会 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政务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保密 委员 会 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应当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查工作同步进行,审查时间不影响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省税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 委员 会 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国家税务总 局陕西省税务局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 国家税务总 局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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