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 索引号 11610000687995250R/1998-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1998-12-22
- 效力状态 失效 文号 陕劳发〔1998〕510号
- 名称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养老保险承受能力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1999年1月起,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4%提高到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已达到缴费工资5%的,不作变动;单位缴费比例仍维持工资总额的20%不变,原实行行业统筹部门单位缴费比例另行通知。
199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