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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对刘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刘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26〕11号
2026-03-31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3774分 类通知公告;证券经营机构监管
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6年03月31日
名 称关于对刘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陕证监措施字〔2026〕11号主 题 词

关于对刘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琪:

经查,你在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任职期间,存在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进行投资者招揽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4 号)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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