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黑龙江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 736916951/2025-003363
- 关于2025年黑龙江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 黑人社发〔2025〕18号
关于2025年黑龙江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7 〕 58 号)规定,现就 2025 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范围和对象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含)前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 已 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 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 212 元、 202 元、 192 元、 182 元、 173 元、 157 元。1996 年 10 月 1 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20 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 56 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 45 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 34 元。调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的 生活护理费标准 分别 低于 3785 元/ 月、 3028 元/ 月、 2271 元/ 月的,按 上述 标准执行。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配偶每月增加 107 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 97 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10 元。
三、执行时间和资金渠道
此次待遇调整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所需资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
本次待遇调整通过全省“金保工程”一体化平台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统一实施。省社保中心按规定范围和标准统一向省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线上进行操作。各地 务于 2025 年 1 2 月落实到位。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待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高效落地。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 年 11 月 21 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