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留言公示
| 标题 |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 ||
| 留言时间 | 2023-04-23 | 留言人 | 冯** |
| 留言内容 |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说把2014年以前个人缴费部分纳入职业年金,现在这笔钱还没有纳进职业年金,这笔钱当年就有人退了,有人没退,这部分是要等到退休才给吗? | ||
受理回复
| 回复时间 | 2023-05-05 | 回复单位 |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办件编号 | 2023042300000008 | ||
| 回复内容 |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在本人退休时一次性退还给本人。目前,我省原试点缴费衔接问题由各地自行制定衔接方案。针对您原试点缴费尚未纳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问题,我们已委托嘉荫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同志与您对接,为您解答嘉荫县原试点缴费衔接问题,联系电话0458-2687068。最后,十分感谢您对我省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