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函〔2025〕13号
2025-01-10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黑人社函〔 2025 〕 13 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民政局、税务 局、 残疾人联合会: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第 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 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 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24 〕 84 号)要求,加快健全及时发现、优先服务、 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着力 提升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精准性、可及性,推动未就业的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就业 创业、 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就业稳定性持续增强,确保零就业家庭 动态清零,切实兜住兜准兜牢就业底线,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就业援助工作机制

(一)合理确定对象范围。就业援助对象包括 就业困难人员 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省内城镇常住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大龄、身有残疾、享受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 1 年以上、刑满释 放及社区矫正、脱 贫人口及农村低收入人口等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 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 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 二 )畅通申请认定渠道。优化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认定流程,畅通线上线下业务办理渠道,线上加强智慧就业服务平台推广应 用,线下加快“家门 口”就业服务站等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申 请认定的便捷性、可及性,实现业务办理“零跑腿”“不见面”。发 挥“大数据+ 铁脚板”服务模式作用,加强对大龄失业人员、低收入 人 口、持证残疾人等就业援助对象的数据比对和走访摸排,主动 发现符合就业援助对象条件的人员,“点对点”推送就业援助政策、 申请流程、经办渠道。

( 三 )动态掌握帮扶需求。依托省级集中的就业创业一体化 信息平台和“就在龙江”微信小程序,全流程开展登记认定、援助服务、政策落实,全周期记录就业援助情况,实现就业援助业务 全部进信息系统。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联系、数据比 对、问卷调 查等方式,全面摸清就业援助对象基本情况和就业需 求,做到人员底数清、就业能力清、就业意愿清、服务需求清。

( 四 )加强分类精准帮扶。结合就业援助对象特点,开发分 类分级就业援助政策工具,针对就业援助对象就业 困难程度分别 提供自助服务、常规援助、专项援助、重点援助和托底安置等分 级、针对性帮扶措施。制定“一对一”援助方案,明确就业援助服 务的步骤、援助内容、援助途径、负责人员等内容,确保援助服 务规范易操作、标准好落实。

( 五 )提供个性化援助服务。结合就业援助对象实际需求,针对性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明确求职路径,针对性推荐岗位;对生活特别困难迫切要求就业的人员,特别是零 就业家庭成员,及时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 利用现有空缺岗位,给予优先安置就业,使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家庭生活特困人员在一个月内实现就业,实现月动态为零;对其他未就业困难人员,通 过政策扶持、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方式进 行重点帮扶,尽快实现就业;对灵活就业人员及时落实补贴政策,促进稳定就业。

( 六 )健全创业支持体系。结合就业援助对象特点,开发一 批创业项目库,针对不同的创业需求和创业阶段,开展马兰花创业培训,提供针对性创业指导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就业援助对象,明确创业方向,分类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创业孵 化等“一条龙”服务。依托现有创业载体,开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 专区,提供办公场地、项目展示、管理咨询、资源对接等服务,提高就业援助对象创业成功率。对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 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

( 七 )促进实现技能就业。聚焦“4567”产业体系建设,结合 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意愿,动态调整补贴性培训机构目 录、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创新补贴性培训方式,提升订单定岗定向培训精准度,持续推进揭榜挂帅项目制培训,鼓励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促进就业援助对象实现技能就业。

( 八 )做好跟踪服务管理。强化就业援助对象全流程跟 踪服 务管理,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建立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后的 跟踪回访制度,按季度开展“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的“三 回访”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帮助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实现稳定就 业。对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事 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 判刑收监执行、死亡等符合退出条件的,以及无正 当理由连续 3 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 6 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就业困难 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履行就业困难人员注销程序,并注明注销原 因。

(九)强化大龄岗位开发。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支持养老产 业发展,探索建立老年人力资源登记服务制度,将有能力、有意 愿的老年群体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引导用人单位开发“适 老化”岗位,支持公共部门、基层社区推广“以老助老”服务模式,结合实际挖掘对经验、技术、耐性要求高,对体力、敏捷度要求低的岗位,吸纳留用大龄劳动者。在党校、医院等单位和社区家政服务、公共场所服务管理等行业,探索适合大龄人员的灵活就业的模式。鼓励各地探索采用政府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奖励补贴等方式,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大龄人员开发岗位、调整业态、研发产品,为充分发掘大龄人员潜力和价值提供社会化 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

(十)拓宽就业岗位渠道。加大适合就业援助对象就 业的地 区特色劳务品牌培育力度,针对就业援助对象特点和实际需求,持续打造“龙江护工”“龙江指工”等龙字号劳务品牌矩阵。健 全省 内劳务对接渠道,搭建省内输出地和输入地对接交流平台,深化 省际劳务协作对接,鼓励输出地在外出较集中地区设立劳务工作 站,集中帮助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

(十一)加强就业服务保障。加大基层就业服务力量 配备和 资源倾斜,聚焦人员集中居住区、人流密集区、产业集聚区等区 域,布局基层就业服务网点,因地制宜新建标准化“家门 口”就业 服务站、零工市场、就业驿站,打造“15 分钟就业服务圈”。加密 面向就业援助对象等重点群体的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专项 活动频次,统筹规划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招聘会,提高就业援助对象参与就业市场的热度。深入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进基层活动,组织职业指导师、人社业务专家进社区、进招聘会现场,为就业援 助对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政策咨询、 岗位信息等服务。

二、落实就业援助扶持政策

(十二 )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坚持市场化就业主渠道,推动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 业农村 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 2024 年第 4 号)和《黑 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我省进一步支持重点 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限(定)额标准的公告》( 2023 年第 3 号)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援助对象就业,支持就 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落实现行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十三)优化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持续做好 对就业援助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金融支持服务。完善银企 对接机制,引导全 省金融机构运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就业援助对象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招用就业援助对象、就业援助对象自主创业及合伙创业、就业援助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 营等情况,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政策支持。强化“线上+ 线下”多渠道政策宣传,提升创业扶持政策知晓度。

(十四)主动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吸 纳就业援 助对象就业、支持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援助对象就业的,以及就业援助对象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 会保险费补贴。

(十五)积极落实职业培训和评价补贴政策。公布推介职业 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目录,支持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和 评价补贴政策。

(十六)兜底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政策。对通过市场化 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公益性岗位补 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 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 以初 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 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零就业家庭、重度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 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 2 次。

(十七)推动实施社会救助政策衔接。探索建立促进 就业、 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深入推进高效办 成“失业保险待

遇一件事”“社会救助一件事”,加强数据推送共享,推动部门间业 务协同办理。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照每年两个月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扣减,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对因就业导致收入超出低保标准,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给予一定期限的低保渐退期,渐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渐退期内低保金按原金额发放,鼓励低保家庭 成员积极就业。

三、压实就业援助工作责任

(十八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就业援助工作,加 强工作部署,进一步健全部门间工作协同机制,强化政策、资金、 人员保障,抓好就业援助工作的推进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就业援助工作政策制定、实施经办、统计监测等工 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资金保障。民政部门要做好基 本生活救助和就业援助衔接。税务部门要牵头做好现行相关税费 优惠政策推进落实。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人就业需求摸排、 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十九)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统筹规划、多方协同,整体 推进就业援助工作,坚持日常援助与集中援助相结合,及时总结优秀做法和成功经验,确保就业援助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全流程监管,严防从业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要积极探索创新措施办法,鼓励市场机构、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援助,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机构联动,全面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效 能。

( 二十 )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利 用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平台,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大力宣传 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切实提高知晓度和可及性。要深入挖掘就业援助工作典型人物和案例,讲好就业援助故事,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就业援助对象更新择业 观念、积极就业创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 年 1 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