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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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牡丹江市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 1 | 牡丹江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展会宣传) 3、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立面改造) 4、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建筑工地施工) 5、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服务设施类) | 收费标准(元/日平方米) 1、建设工地占道:繁华地区道路0.7;一类道路0.7;二类道路0.5;三类和三类以下道路0.3; 2、零散经营性商服占道:繁华地区道路2;一类道路1;二类道路0.7;三类和三类以下道路0.5; 3、集贸市场(摊区)占道:繁华地区道路0.3 ;一类道路0.3;二类道0.3 ;三类和三类以下道路0.3; 4、其它占道:繁华地区道路1;一类道路1;二类道路0.7;三类和三类以下道路0.5; | 政府制定 牡丹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牡丹江市财政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黑建城〔1999〕39号,财税〔2015〕68号,财税〔2016〕116号,黑建城〔2017〕12号,国办发〔2020〕27号,牡价联规〔2018〕1号 | |
| 2 | 牡丹江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建筑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 自行收集、运输建筑垃圾到垃圾处理场消纳的单位,按照每立方米征收2元垃圾处理费 | 政府制定 牡丹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黑财综〔2014〕178号,牡政办发〔2003〕4号,牡发改函〔2019〕86号 | |
| 3 | 牡丹江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一)居民每人每月0.5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0.5元缴纳。此费用不得转嫁职工,应由单位承担。 (三)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缴纳。此费用由业主承担。 (四)自行收集、运输垃圾到垃圾处理厂消纳处理的单位,按每公斤0.005元征收,不再征收垃圾场地平整费。 | 政府制定 牡丹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价联字〔2002〕36号,牡政办发〔2003〕4号 | |
| 4 |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330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 | |
| 5 | 牡丹江市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 1.2元/平方米 |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水利厅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黑财综字〔2012〕21号,黑财综〔2016〕21号黑价联〔2017〕2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黑财函〔2021〕284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 | 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由税务机关代征 |
| 6 | 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牡丹江市道桥和路灯管护中心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用于道路破挖后的恢复费用,管沟恢复费用及种类根据道路破挖结构层而定 | 1.高标准沥青路面结构层75公分353.29元/㎡ 2.次高标准沥青路面结构层50公分263.17元/㎡ 3.高标准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层80公分235.61元/㎡ 4.次高标准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层50公分212.76元/㎡ 5.人行道沥青路面结构层50公分175.33元/㎡ 6.人行道水泥方砖结构层30公分85.85元/㎡ 7.人行道水泥加重方砖结构层50公分107.46元/㎡ 8.人行道步道彩色方砖结构层30公分92.51元/㎡ 9.人行道步道彩色加重方砖结构层50公分130.44元/㎡ 10.砂石路面86.4元/㎡ 11.土路32.4元/㎡ |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省建设委员会黑建城字〔1999〕39号,市建设局牡建政发〔2004〕120号 | |
| 7 | 牡丹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处理污水 | 0.95/1.4 | 政府制定 | 牡丹江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文件 牡价规字〔2016〕3号 关于调整牡丹江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 由牡丹江龙江环保供水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城乡水务有限公司代收后上缴财政 |
| 8 |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有建设用地用权⼈未动工开发满1年 | 按照⼟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地闲置费,参见《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由属地税务部门收取闲置费 |
| 9 |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 旱地18/平方米水田23/平方米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黑财综〔2014〕1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 |
| 10 |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 1、首次登记;2、转移登记;3、抵押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4、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5、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6、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 80元/件、40元/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民法典》,财税〔2014〕77号,黑财综〔2014〕176号,财税﹝2016﹞79号,黑价联〔2016〕6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黑财税〔2019〕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 |
| 11 | 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 | 牡丹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申请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1、首次登记;2、转移登记;3、抵押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4、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5、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 550元/件、275元/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民法典》,财税〔2014〕77号,黑财综〔2014〕176号,财税﹝2016﹞79号,黑价联〔2016〕67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黑财税〔2019〕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 |
| 12 | 牡丹江市公安局 | 牡丹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制作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行驶证10元 | 标准制定方式: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 标准制定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 《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黑价联字〔2001〕53号,财综〔2004〕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黑价联字〔2006〕2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黑价联〔2017〕23号,黑财综〔2017〕80号,黑财税〔2024〕10号 | |
| 13 | 牡丹江市公安局 | 牡丹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制作机动车号牌 | 机动车号牌(汽车号牌100元;摩托车号牌35元;挂车号牌50元;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号牌40元) | 标准制定方式: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 标准制定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 《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黑价联字〔2001〕53号,财综〔2004〕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黑价联字〔2006〕2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黑价联〔2017〕23号,黑财综〔2017〕80号,黑财税〔2024〕10号 | |
| 14 | 牡丹江市公安局 | 牡丹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 | 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 | 标准制定方式: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 标准制定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 《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黑价联字〔2001〕53号,财综〔2004〕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黑价联字〔2006〕2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黑价联〔2017〕23号,黑财综〔2017〕80号,黑财税〔2024〕10号 | |
| 15 | 牡丹江市公安局 | 牡丹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 政府部门 | 机动车临牌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制作机动车临牌 | 机动车临牌10元 | 标准制定方式: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关于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 标准制定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 《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4〕53号,财综〔2008〕36号,黑财综〔2008〕94号,发改价格〔2008〕1575,黑价联字〔2008〕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黑财税〔2024〕10号 | |
| 16 |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牡丹江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 | 事业单位 | 检验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 黑发改价格函〔2019〕293号 | 政府制定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 |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黑价联〔2011〕21号,黑发改价格函〔2019〕293号 | |
| 17 | 海林市交通运输局 | 海林市海长公路收费所 | 事业单位 | 车辆通行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收取海林至长汀段一级公路车辆通行费 | 1类客车20元,2类客车30元,3类客车40元,4类客车50元。 1类货车20元,2类货车25元,3类货车30元,4类货车40元,5类货车50元,6类货车60元。 | 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黑交发〔2019〕194号,黑财办〔2019〕31号,黑交规〔2019〕5号,黑交规〔2020〕3号,黑交规〔2020〕13号,黑交规〔2021〕3号,黑交规〔2022〕17号,黑交规〔2022〕3号 | |
| 18 | 牡丹江市司法局 | 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1、证明经济合同(协议):按标准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 2、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照证明经济合同(协议)收费标准收取;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需出具执行证书的,对申请执行标的额按照证明经济合同(协议)收费标准收取。 3、证明委托、声明、保证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4、证明招投标、拍卖、开奖、财产清点、公司会议、抽签、订立公司章程等现场监督类公证 5、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收费标准 6、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票据拒绝、资信、继承关系 7、办理保全证据 保全证人证言、书证、当事人陈述 ‚ 保全物证、视听资料 ƒ 保全电子数据、行为过程和事实 8、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收费标准(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2)证明证书、执照(3)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签、日期(4)证明文书上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5)当事人办理涉外公证时,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的 9、公证书副本 10、(1)对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2)已经审查的 11、公证事务的收费标准 (1)提存 (2)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 | 1、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含50万元),按0.2%收取,按比例收费不到300元的按3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按0.15%收取;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接0.08%收取,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按0.03%收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0.008%收取 2、(1)按照证明经济合同(协议)收费标准收取;(2)对申请执行标的额按照证明经济合同(协议)收费标准收取 3、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取300元;涉及处分财产的每件收取500元。 4、每小时收取10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5、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每件收取200元。 6、每件收取500元。 7、 每30分钟收费200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 每30分钟收费400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ƒ 每30分钟收费500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办理保全证据收费标准不包含摄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材料费用。 8、(1)每件收取500元。(2)每件收取200元。(3)每件收取150元。(4)每件收取150元。(5)当事人办理涉外公证时,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的,按照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9、每件10元。 10、(1)每件收取10元 (2)已经审查的,按照办理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或从其合同约定收取 11、(1)按照证明经济合同(协议)的收费标准收取。(2)每件收取200元。 | 指定方式:政府指导价 部门: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司法厅 | 黑发改价格函〔2019〕177号 | |
| 19 | 牡丹江市交通运输局 | 牡丹江市公路客运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车辆站务服务、旅客站务服务、行包托运费 | 按票价的10%收取服务费/行包托运费按市场调节价收取 | 黑龙江省交通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修订黑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黑交发〔2005〕111号),《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放部分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交规〔2017〕7号 | |
| 20 | 牡丹江市林业和草原局 | 牡丹江市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调查设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林业技术服务 | 调查设计费66.67元/亩 |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 关于印发《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项目服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 |
| 21 | 牡丹江市司法局 | 牡丹江仲裁委员会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仲裁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仲裁案件的受理、审查、登记,依法组织仲裁庭;负责仲裁业务咨询服务,开展仲裁法宣传、调研和仲裁员培训、考核、日常管理;负责仲裁费的收取与管理 | 仲裁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 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 元至50000元的部分 按4%-5%交纳 50001 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按3%-4%交纳 100001 元至200000元的部分 按 2%-3%交纳 200001 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按 1%-2%交纳 500001 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 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25%-0.5%交纳 仲裁处理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参见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 | 1995年7月28日国办发〔1995〕44号 | 黑政办发〔2014〕38号 |
| 22 | 牡丹江金融监管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 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 | 印发规范性文件、金融监管总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18号) | 现金形式缴存 |
| 23 | 牡丹江金融监管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在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险以及有金 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动用保证金,并应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金融监管总局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选择缴存保证金的,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证金 | 印发规范性文件、金融监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 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 11号),《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3号) | 现金形式缴存 |
| 24 | 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收取、存放及按时足额退还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黑龙江省财政厅 |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黑财采〔2024〕34号 | |
| 25 | 牡丹江海关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 | 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临时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3.将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或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但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税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减免税货物剩余监管年限可能需要补缴的最高税款总额。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 |
| 26 | 牡丹江海关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海关风险类 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 | 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3.因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4.为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5.为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出境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得数额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 |
| 27 | 牡丹江市财政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收取的该项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支出 |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5元收取 | 方式:政府制定 部门: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牡丹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牡丹江市财政局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财函〔2014〕2号,黑政办发〔2014〕38号,黑价联〔2016〕68号,黑价联〔2017〕58号,黑财综〔2018〕64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黑财税〔2022〕38号,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效批准文件,牡价联〔2018〕1号 | |
| 28 | 牡丹江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征占用草原 |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林地,每平方米9元;宜林地,每平方米4.5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一)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一)(二)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属于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目的,按照(一)(二)收取,属于经营性墓地,按照(一)(二)2倍征收。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 (一)天然草场。自然保护区每平方米5元,其他每平方米3元。 (二)人工及改良草场每平方米7元。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黑财综〔2003〕17号,财税〔2015〕122号,黑财农〔2016〕1号,黑财农〔2016〕21号,黑发改价格〔2021〕237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黑税发〔2023〕4号 |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 29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牡丹江市税务局所属各基层分局 | 政府部门 | 教育费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地方教育经费 | 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3% | 国务院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 〔 1986 〕 50号 | |
| 30 |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 牡丹江市税务局所属各基层分局 | 政府部门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政府性基金 | 地方教育经费 | 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2%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 〔 2007 〕 10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