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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漳劳社〔2009〕174号
2009-11-11
  • 内容概述:漳州市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漳劳社〔2009〕174号

漳州市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漳劳社〔2009〕174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局、国资办、监察局、总工会和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漳州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漳政综〔2009〕121号)精神,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经贸委、国资委、监察厅、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09〕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切实解决医改后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等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统筹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种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努力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是解决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责任主体,按照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省级财政给予适当帮助的原则,于2009年10月1日前,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含省属企业,下同)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任务。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本意见所指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为:截止2009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依法破产的或经企业隶属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认定关闭(注销)的国有企业(含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关闭破产企业”)中,且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包含按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或疾病等原因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人员)。

(二)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职工为:企业申请之日,已连续六个月生产经营基本停止,不能正常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无力缴纳医保费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参保中断或停保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中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三、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

(一)我市成立由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国资、工会等部门参加的“漳州市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业进行认定并负责对各县(市、区)的业务指导和数据汇总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认定。

(二)关闭破产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申报工作,并负责对有关档案材料进行初审认定汇总后,填写《福建省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认定申请表、花名册》,提供关闭破产企业的注销、批复等文件,向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市、区)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审批。省属企业由所在辖区负责认定。

(三)困难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负责组织其所属企业参保申报汇总工作,填写《福建省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花名册》,提供企业上年度经上级有关部门确认的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关医保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县(市、区)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审批。困难企业认定原则上一年一定。省属企业由所在辖区负责认定。

(四)经市、县(市、区)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审批后符合条件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企业留守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照2张,并填写《漳州市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表》。符合关闭破产企业退休职工还需附《招工表》或《调令表》等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和退休人员养老金花名册;符合困难企业的职工还需附《在职社保分解表》及《社保退休金花名册》。没有缴纳养老保险在职人员需提供《招工表》或《劳动合同》。

(五)根据医保信息系统要求,关闭破产企业以企业留守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为参保单位,困难企业以企业为参保单位统一录入、核对及汇总(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申报提供材料进行参保审核。

(六)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本县(市、区)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情况汇总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四、缴费基数和办法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关闭破产企业,按照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数,以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12元/月)为基数,按9%的参保费率,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12000元/人,其中单位缴费部分(7%)9330元/人,个人缴费部分(2%)2670元/人。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企业,原则上由企业整体参保(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根据闽政〔1999〕15号文件规定,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9%保险费率,由企业和在岗职工参保缴费,2009年按1194元/人的标准缴纳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份的医保费,连同退休人员一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岗参保职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根据闽政办〔1999〕212号文件规定,认定缴费年限和补足缴费年限。

(三)关闭破产企业以企业留守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为参保单位、困难企业以企业为参保单位,参保单位负责收取个人缴费部份,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五、资金筹集渠道

(一)关闭破产企业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利用企业关闭破产财产优先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企业关闭破产不足偿付单位缴费部分的,可以通过未列入关闭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经营收入调剂、财政补助等多渠道解决。其中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按不同情况和各地不同财力给予一次性补助。各县(市、区)政府筹集资金应在二年内到位,个别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可适当延长至三年内到位。

(二)困难企业要履行为职工缴纳医保费的责任。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缴纳的部分(不包括个人应缴费2%部分),由各级财政(含省级以上财政和本级财政)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给予600元的定额补贴,其余由企业承担,企业无力承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帮助解决。

(三)关闭破产企业和困难企业参保人员按规定应由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六、财政补助办法

(一)省级财政对2009年6月30日之前将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设区市、县(市、区)给予一次性补助。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所需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省级财政采取“预拨安排、核查结算”的办法核定补助资金。2009年省级财政依据各设区市劳动保障、经贸、国资、总工会等部门联合上报截止2009年6月30日前未参保人数预安排部分补助资金。2010年以后根据各设区市、县(市、区)完成工作目标的实际情况,经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核查后,省级财政相应结算补助资金

2009年6月30日以后进入关闭破产的企业(包括按本实施意见参保的困难企业参保后进入关闭破产的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和省政府闽政〔1999〕1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各级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二)省级财政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补助资金,于每年6月30日前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汇总上一年所辖县(市、区)困难企业职工参保情况,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出申请,并附上经当地认定工作小组确认后的《福建省国有、城镇集体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花名册》及申请报告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视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以及各地不同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省级补助资金。

七、完善政策,进一步扩大医保覆盖面

(一)各县(市、区)要继续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及我市相关文件精神,加大组织企业参保和按规定征缴,及时纠正与闽政〔1999〕15号文件相悖的地方政策,消除对医保准入条件的附加限制,取消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超比例“赡养比”的缴费做法,让未参保人员尽快进入医保范围。对组织参保不力和对企业参保设置不符合省、市政府规定的附加条件的,将予以通报。

(二)各县(市、区)要相应降低缴费困难企业参保的难度,对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至参保之日欠缴保费(包括未参保)的缴费困难企业,补缴有困难的可以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实行当期缴费,当期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三)各县(市、区)要落实好关闭破产企业预留医保费的政策。今后凡不能落实预留医保费的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应向上级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初审,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批准。经核准的关闭破产企业应从企业资产变现资金中,优先安排用于预留退休人员参加医保所需费用,对不能及时变现资产的企业,可采取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或由同级财政先垫款缴费,待企业资产变现后再归还;对变现不足无资产的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控股公司)、同级政府扶持等多渠道筹集。预留资金应及时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应当按规定预留医保资金或安置资金足额到位。同时,每年预留医保费的基数应报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医改工作的部署,大力推进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公有制用人单位积极参保,努力拓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各县(市、区)要统筹协调,做好其他人群参保工作。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将目前尚未参保的城镇其他从业人群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目前尚未参保的退休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法执行。

2、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条件关闭破产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未参保职工,参保单位为其缴纳医保费至达到法定退休期间,可以参照本意见规定的困难企业参保办法缴费参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闽政办〔1999〕212号文件规定,认定缴费年限和补足缴费年限。

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有关政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费参保。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9〕18号)文件规定,在相应期限内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六)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政府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求,切实将城镇非就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八、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实施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精神,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解决这一问题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任务来抓,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做好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为强化工作责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经贸委、监察局、总工会将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市监察局将对各级政府工作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督查。

(三)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条件审核和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全额到位和专款专用。对于县(市、区)配套资金没有到位,应及时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除扣回补助资金外,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各县(市、区)对执行本实施意见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稳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委、国资委、监察局、市总工会报告。

附:

1、福建省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认定申请表、花名册

2、福建省国有、城镇集体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花名册

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漳州市监察局 漳州市总工会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

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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