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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147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147号建议的答复

2025-07-18

建议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147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 关于进一步优化“互联网+ 医疗”服务的建议 》收悉,经商 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 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我委积极推动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规范发展,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出台《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 试行 )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 试行 )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 ( 试行 ) 》等文件,从服务内涵、准入、执业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目前,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基本实现省级层面全覆盖,设置互联网医院数量显著增加,提升了医疗服务可及性、便捷性。国家医保局改革优化新增价格项目管理,指导地方简化新增价格项目申报流程,加快受理审核进度,鼓励医疗技术创新发展,让人民群众及时获得具有临床价值或成本效率优势的新医疗技术服务。目前,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主要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适应主流技术的变化发展,统一项目的价格空间。国家药监局重视规范药品配送过程的物流活动,通过网络巡查和线下检查结合、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合等方式,组织对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围绕实体医院、互联网医疗平台,深挖药品配送等服务场景,对接互联网医疗平台,驻点三甲医院、中医医院、煎药企业,构建了“线上问诊、开具处方、药房配药、揽收邮寄”的互联网医疗寄递模式。目前,已为全国 5000 家医疗机构提供药品寄递服务,嵌入“互联网医疗平台”就诊环节 、“中医院+ 代煎企业”生产环节,实现问诊、煎制后配送至患者个人,年服务超 5500 万人次。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院医保支付服务。国家医保局 印发 《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会同 我 委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符合要求的互联网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线上复诊服务,各地可依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可按规定享受医保支付待遇。在医疗服务项目支付管理方面,目前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等条件。

(二)关于健全“互联网+ 医疗”配送服务体系。国家药 监局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 6 :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对药品配送的物流活动进行规范,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药品配送过程中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满足药品信息化追溯要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积极建立健全互联网医疗配送服务体系,推进互联网医院系统与快递配送系统的对接,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线上问诊、购药的便捷性,以满足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地区、偏远地区群众的就医用药需求。目前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已具备包括系统对接、信息采集、包装封装、运输流转等在内的服务能力,形成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能力深度参与互联网医疗配送服务体系建设,协助完善各环节服务标准及操作规范。

三、下一 步工作目标和 计 划

我委将持续推进互联网医院规范发展,保障互联网诊疗服务的质量与安全。国家医保局将加强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管理,根据医疗智能产品立项、收费等情况,指导地方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本地区医保支付范围。国家药监局将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措施,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将持续深化“互联网+ 医疗”服务模式创新,发挥邮政企业服务优势,为患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有温度的药品寄递服务。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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