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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黑地税函〔2007〕108号
2007-01-0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黑地税函[2007]108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省局以黑地税发〔2006〕37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有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现补充通知如下: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各地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由实际成交价格的2%—5%调整为1%—5%,具体征收率由各市(地)地税机关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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