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25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就 202 5 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
(一) 202 5 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60 周岁及以上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 7169 元调整为 7526 元;超过 18 周岁、不满 60 周岁人员,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 4149 元调整为 4506 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 2419 元调整为 2816 元;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 1149 元调整为 1546 元。
(二) 202 5 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70 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 5 9 5 元调整为 655 元; 60- 69 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 7 6 5 元调整为 825 元;超过 18 周岁、不满 60 周岁人员从每人每年 935 元调整为 995 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及大学生从每人每年 2 9 5 元调整为 355 元。
二、关于医保待遇
(一) 202 5 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40 万元。
(二) 自 2025 年起,对连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满 4 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缴费 1 年,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对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零报销且于次年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连续参保缴费激励和零报销累计提高总额度不超过当年最高支付限额的 20%。参保人员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缴费的,连续参保缴费年数重新计算。
( 三 ) 自 2025 年起,除新生儿等群体外,对未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 3 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 1 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 1 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补缴断保年度费用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 1 年可减少 1 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 4 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 6 个月。修复缴费标准按照提出修复申请时所在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自 2025 年起,对城乡居民医保断保人员再参保缴费的,降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断保 1 年,降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3000 元,累计降低总额度 不超过当年最高支付限额的 20%。
三、关于帮扶补助
对参保人员中的本市特困人员、享受 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 60 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给予补贴。
四、其他
(一)继续提高 农村居民的个人实际缴费标准,差额部分由各区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给予补贴。各区应做好宣传动员、政策解释等工作。具体标准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发布。
(二) 202 5 年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的时间截止 202 4 年 12 月 25 日。
本通知自 202 4 年 11 月 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 5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 4 年 11 月 5 日